文/肖刚 图/侯锐
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举行
5月29日,凤凰网从甘肃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新制定的《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或者变相设置其他隐性条件,拒绝招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异化提高标准。
条例规定,对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投诉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用人单位开展约谈或者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者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条件许可的,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满足其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需要。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和管理在职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在职工作人员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对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及时解聘。
条例还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实施侮辱、诽谤、性骚扰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受侵害妇女的投诉、举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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