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崆峒区办理一起“捞人”请托型诈骗案件
日常生活中,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亲人涉嫌犯罪被抓,家属茫然无措、心急如焚,甚至于“剑走偏锋”,想通过“砸钱”疏通关系把人“捞”出来。殊不知,这种“病急乱投医”的心理正中不法分子的下怀,他们趁机实施诈骗非法谋财。
近期,崆峒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捞人”请托型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无能力为被害人办事,却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帮助脱罪为由、行诈骗之实,犯罪的主观恶性大,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司法程序和司法权威,应依法予以严惩。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被害人王某(化名)的男友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为了把男友“捞”出来,被害人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化名)、李某某(化名)。该二人自称有“特殊渠道”,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免予刑事起诉,帮助王某的男友不受到法律制裁。张某某、李某某先后多次以“疏通关系”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王某9万余元,所得赃款均用于二人日常开销。直至王某的男友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王某遂要求张某某、李某某退回款项,张某某、李某某仍以各种利好态势哄骗被害人。多次联系要求退款无果后,王某报案。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公正不容侵犯。司法机关办案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特别是涉及到追究公民刑事责任问题,无论是公安的立案侦查、检察院的逮捕起诉,还是法院的审判,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某些人情关系或者金钱关系而罔顾客观事实和法律要求,绝不容许有人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
遵纪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检察官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务必通过合法途径为亲人提供支持和帮助。警惕冒充公检法人员或自称有特殊关系的“捞人”请托型诈骗,谨防人财两空!若发现自己或家人正面临诈骗风险,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记者:祁秋谨 通讯员:马若男
(新崆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