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孩子在学校玩闹受伤谁担责?

以案说法:孩子在学校玩闹受伤谁担责?

原标题:孩子在学校玩闹受伤谁担责?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2021年5月,兰州市西固某小学二年级的李明(化名)和张亮(化名)共同在放学后打扫教室卫生。期间李明为了逗正在拖地的张亮玩,故意将脚踩在张亮使用的拖布上,而张亮在李明没有防备的情况下突然用力将其脚下的拖布抽走,致使李明摔倒在地,当场磕掉了两颗门牙。李明受伤后立即被班主任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其父母也在得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往医院,在经过一个月的治疗和休养后,李明才渐渐康复。这段时间里,学校对张亮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多次组织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各方对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李明及其父母将张亮、学校一并起诉至兰州市西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5932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张亮的父母辩称,本次事故系两个孩子玩耍时发生,其子张亮自始至终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给予原告2000元补助。此外,在两个孩子打闹期间学校方面没有尽到任何安全管理责任,故应由学校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本案的另一被告学校却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在放学之后,且系两个孩子玩耍打闹所致,纯属突发性、偶然性事件,学校没有提前预知、防范的可能;且学校向来重视安全教育管理,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多形式、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并安排老师每日不同时段在操场、走廊等孩子们活动区域巡视,极力避免安全隐患,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张亮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21559.2元)、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14372.8元)。

活泼好动是孩子们的天性,尤其是在学校、培训机构这些孩子们聚集的地方,嬉笑打闹更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可一旦“熊孩子们”在打闹中受伤,谁该为此承担责任呢?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以案说法。

记者:孩子在学校打闹受伤谁担责?

姜律师:孩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有教育、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因校方过错而导致学生受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时,法律一般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只有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姜律师:孩子因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缺少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姜律师提醒,对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共同努力,从而共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监护人将未成年子女交给学校,学校需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责任,若其在学生人身受到伤害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全部的监护责任均转移给教育机构,家长作为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孩子在学校侵权,监护人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甘肃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