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卖骑手撞伤行人,责任如何划分?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张莉莉
案例:外卖骑手张某在驾驶电动车送餐途中,与步行的王女士相撞,致王女士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王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开放性胫腓骨干骨折。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王女士将张某及外卖平台甲公司诉至秦州区法院天水郡法庭,请求依法处理。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核心是解决外卖骑手配送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骑手与平台公司的关系,是经济发展催生的新型互联网经营模式。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里,虽不对双方法律关系作评判,但不影响对受害人及时合理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对于外卖骑手而言,时间就是效益。为避免送餐超时被扣钱,不少骑手在马路上争分夺秒、快速穿行,极大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概率。那么,当外卖骑手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究竟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我们特邀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以案说法。
记者:外卖骑手撞伤行人,责任如何划分?
姜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外卖骑手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需区分不同用工形态,分别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以及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当前,同一平台企业存在自有员工、劳务派遣员工、自雇加盟从业者、合作经营者、众包接单从业者等多种就业方式。同一从业者常以多种方式横跨多个同类平台就业,且平台用工形态持续快速迭代发展,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尚未形成固定用工关系。因用工形态复杂,法院审理新业态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事实认定方面难以查明从业人员背后的真正“雇主”,法律适用方面难以认定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平台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记者:新业态从业人员具体指哪些群体?
姜律师:新业态从业人员主要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群体,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新业态”是伴随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和消费升级产生的新型组织形态。与传统企业单位员工相比,这类从业人员通常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无固定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也不固定。
记者:如何有效保障外卖骑手的人身安全?
姜律师:可根据外卖骑手实际工作时长、配送能力以及实时位置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分配订单,避免骑手因接单过多、时间紧迫而超速行驶或疲劳驾驶。建立完善的订单优先级制度,将距离较近、配送时间充裕的订单优先分配给骑手,确保其有足够时间安全送达。
同时,要为外卖骑手购买充足商业保险,如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保证骑手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及时获得有效治疗和合理经济补偿。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优化保险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让骑手遭遇困难时能迅速获得保险赔付。
姜律师特别提醒,外卖骑手在忙碌配送工作中,务必增强自身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谨慎驾驶,切实保障他人和自身生命安全。同时,也要注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备一定法律常识和证据意识,以便必要时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
(甘肃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