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
将高血压和糖尿病纳入门诊慢特病补助范围的通知
甘医保发〔2022〕73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省直医保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将高血压、糖尿病(未合并并发症)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结合省直医保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病种范围
(一)原发性高血压(未合并并发症)
(二)糖尿病(未合并并发症)
二、门诊治疗指征、申报资料及诊疗范围
(一)原发性高血压(未合并并发症)
1.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原发性高血压,达到国内高血压指南诊断标准,需要在门诊长期药物治疗的患者。
诊断依据:根据《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及JNC8与ESH相关指南,高血压的定义:在未使用降压药物的情况下,非同日3次测量血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患者既往有高血压史,目前正在使用降压药物,血压虽然低于140/90mmHg,也诊断为高血压。
2.申报材料
(1)患者近一年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检资料)的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相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血压、心电图资料(动态血压、动态心电图);
(4)血液生化检查(血常规、血糖、血脂、肾功能等资料);
(5)尿液检查;
(6)专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3.诊疗范围
(1)抗高血压药物的诊疗;
(2)抗高血压药物副作用的治疗;
(3)高血压治疗前期、治疗期间、治疗后期的相关检查;
(4)高血压合并高血脂时调脂药物的使用。
(二)糖尿病(未合并并发症)
1.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达到国内糖尿病指南诊断标准,需要在门诊长期药物治疗的患者。
有糖尿病症状(典型症状包括多饮、多尿和不明原因的体重下降等)者满足以下标准中一项即可诊断糖尿病:
(1)任意时间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200mg/dl);
(2)空腹(禁食时间大于8小时)静脉血浆葡萄糖≥7.0mmol/L(126mg/dl);
(3)75g葡萄糖负荷后2小时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200mg/dl)。
无糖尿病症状者,需满足以上三项标准中的两项。
2.申报资料
(1)患者近一年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检资料)的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相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血糖、尿糖测定、糖耐量试验;
(4)血生化资料(如血脂、血糖和肾功能等);
(5)尿液检查;
(6)专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3.诊疗范围
(1)降血糖药物:口服降糖药、胰岛素或胰岛素类似物或其他种类降糖药物;
(2)对症治疗药物:根据患者情况选择,如:调脂药、抗血小板聚集、改善微循环药物等;
(3)糖尿病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和检验项目。
三、申报和认定
(一)符合“两病”条件的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办,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二)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认定通过的,参保人员可在省直医保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四、支付标准、费用结算及执行时间
(一)参保人员认定为以上两种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待遇,限额在一年内有效,高血压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糖尿病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报销比例按90%计算。每年7月1日之后认定的年度限额减半,不与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并发症)重复享受待遇。
(二)门诊治疗严格执行“三个目录”,政策范围外自费费用及非对症发生费用不予报销,政策范围内甲类项目补助90%,乙类项目补助80%,超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
(三)参保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刷卡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需持门诊慢特病认定审批表及定点医院开具的外购处方。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高血压和糖尿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高血压和糖尿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