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古代水利碑刻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的最好诠释

武威古代水利碑刻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的最好诠释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水无疑是生产生活中最重要的资源。在武威众多的碑刻中,水利类碑刻占比很大,大量的水规、水案、水源、河道渠例、水利纪事及其纠纷调处等都刊刻于碑石,成为今天武威研究水利历史、探究水源河道演变、调处水利纠纷的重要依据和范例。

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物质。在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中,需要不断地适应、利用、改造和保护水环境。在这一过程中,人类与水一直存在着既适应又矛盾的关系。

明清时期,各级行政长官,都兼管水利,下面设有农官、渠正、水老(佬)等,负责当地具体的水利事务。此外,乡村的基层头目如乡约、总甲、牌头等,也兼司当地水利,负责水渠的维护、巡察和水资源的配置以及灌溉时间、数量、次序、纠纷调处、水规宣传、情况上报等诸多事宜。

水利是农业和农民的命脉,自古为此而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械斗的事例不胜枚举。清代武威县的高头坝与永昌县的乌牛坝,因水源纠纷,虽经官府数次调解判案,但纠纷连年不断,持续二百多年,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得以彻底解决。清代处理水利纠纷,留下了许多判案碑照,也留下了诸多经验教训和经典案例,既解决了当时的水事纠纷,又成为珍贵的历史依照。同样,也留下了诸如如武廷适、欧阳永裿、何德新、江鲲、杜振宜、徐思靖、文楠、铁珊等地方官员,勤政为民,深入实际,以善于解决用水矛盾、调处水利纠纷、化解民间纠纷著称的清官良吏形象。

武威水利碑刻以争讼碑刻居多,另有水利源流碑刻、法规碑刻、建设碑刻、寺庙碑刻和文化碑刻。

一、水利争讼碑刻

水事纠纷指不同的部族(家族)、水系、单位或个人因为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争执。府县断案即处理水事纠纷的文案,一般保存于档案、碑石、方志等文献中。武威保存了较多的水利争讼碑刻文档,反映了农耕文明时代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之重要方面,为今天研究古代社会生活特别是水资源配置、民事调解、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了详实的材料。

现将武威现存的12通水利争讼碑刻简述如下。

《凉州卫高头坝与永昌卫乌牛坝之争水利碑》, 立于清康熙三十九年(1700)。永昌上暖泉、乌牛坝(今永昌县水源镇境内)与凉州卫高头坝(今凉州区双城镇境内)三坝村民共用一河之水浇地灌田,多年来相安无事。后因洪水下泄,上暖泉村民不循旧例,私自移坝于下,致使高坝塞流。高头坝得不到上流之润,遂闭塞乌牛坝下泉二眼,使其不能疏通,由此引起三方诉讼。其实,凉州高头坝与永昌乌牛坝水利纠纷由来已久,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才得以彻底解决。碑文详述纠纷之起因,历任官员为平息水利之争,一次次亲临现场,切实做了许多勘察、协调、决断等努力。为防止以后再起事端,特立此碑存照。

《判发武威高头坝与永昌乌牛坝用水执照水利碑》,立于康熙四十九年(1710)。此案应是前案(康熙三十九年碑)的继续,事由与涉案人员基本相同。高头坝与乌牛坝两村彼此相邻,共用一河水浇地灌田。自康熙三十二年(1693)涨水冲毁堤坝,两村诉讼不断,前任抚宪、道府以及厅、卫、所官员多次前往协调,或亲行踏勘,或批委验审,断案结案清楚明白。但总因乌牛坝户大人多,欺负高头坝人单力薄,欲强占水利为己有,故此水案屡结屡告。碑文详述这起水利纠纷案由及处理意见,对乌牛坝村民无理缠访并构成违法犯罪的案情,脉络清楚,历任官员的批示也很简洁明了,在今天的信访处理中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判发武威高头坝与永昌乌牛坝用水执照水利碑》, 立于清雍正十二年(1734)。两坝水利纠纷,由来已久,经由前任官府多次踏勘详察,协调处理并定案立碑。但由于乌牛坝民恃强争夺,处心积虑,欲据四泉为己有而快,故双方诉讼持续不断。为防止乌牛坝民再生事端,经报督府两院同意批示:一是将乌牛坝首恶各重责三十大板并予以警告;二是重新刊立石碑,并取具碑模一样三张存查,以防毁碑滋事,并将此次审判结果永为定案。碑文为官府文件,各于原来立碑之处,重立石碑,亟希望双方“永为遵守施行”。

《判发武威县高头坝与永昌县乌牛坝用水执照水利勒石碑》,立于清乾隆九年(1744)。两坝水利纠纷,从康熙年间起,官司不断,屡结屡告,都因乌牛坝人恃强凌弱,欲以霸占原属于高头坝的全部泉水为目的。碑文对两坝纠纷形成的过程及历代官员的调处做了陈述,条理清楚,案由明白,处理结果已近乎息事宁人的无奈。历任官员认识到“水利关系民生,必须毫无疑议”的道理,但在乌牛坝人一次次的“又复抗断”,恃强聚众的缠访中,官府和顺民最终“随其所欲”,以牺牲高头坝民众的利益(原属高头坝的四泉尽归乌牛坝)结案。综合分析可以看出,顺民的软弱、刁民的无行、官府的无奈、司法公正的艰难,表现得淋漓尽致。

《屯壩水利碑》, 立于清乾隆十四年(1749)。碑文比较明确地记载了凉州府民勤柳林湖水利屯田分府所属屯坝乡民,为“再恳天恩,查案立碑;均平水利,内外相安”而立碑的情况,尤其对分水时间、用水调剂、勒碑共守叙述周详。

《判发武威高头坝与永昌乌牛坝用水执照水利碑》,据考,此碑为凉州知府何德新于清乾隆十六年(1751)所撰写。高头坝与乌牛坝又起争端。案情本来简单明了,如果对多次滋事的乌牛坝违法犯罪者不严加惩处,就不足以警戒后来者和威慑违法者。这次判决基本上维护了高头坝的利益(其实也是高头坝再也不能丧失的基本利益),充分认识到了“法不可玩”的现实意义,终于严惩了首恶。作者对“以前审断之员过于宽”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做了深刻的反思。

《杂大二坝漏水碑》, 立于清乾隆五十年(1785)。碑文虽剥落严重,但内容基本清楚。杂大二渠因上游渗漏水的归属和利用“互起争端”,并引起了长达数年的诉讼,后由主管水利的官员和知县进行调处。他们根据“旧例相沿”“循照旧规”的历史惯例和现实情况,作出了比较符合实际、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判决。清代武威县四乡渠系分为六道,每渠分为十坝。杂大即杂木渠和大七渠,其他为金塔渠、永昌渠、怀安渠、黄羊渠。

《长流川六坝水利碑记》,立于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简述了古浪县府判断长流坝与川六坝水利争讼之前因后果,从中可窥见历任官员秉公调解水利矛盾、减少民事纠纷的有效做法。

《判发永昌乌牛坝武威三岔与镇番蔡旗用水执照水利碑》, 立于清同治十三年(1874)。武威三岔(今凉州区四坝镇三岔村)、镇番蔡旗(今民勤县蔡旗镇)各堡,每年放水灌溉之事,包括水之来源及放水时间、水量等,自明代崇祯年间(1628—1644)起就有官府判议并立碑详加说明,多年以来并无争议。当同治十一年(1872)五月放水之际,永昌县乌牛坝人纠众抢水,武威三岔、镇番蔡旗二堡农民当即告到官府。经查明,此系乌牛坝人违规毁碑所致。因此,官府再次做出判决:惩处乌牛坝首犯、判罚乌牛坝人出钱恢复原有碑石,并希望两坝民众共同遵守。碑文内容涉及历史依据、放水情况、违规事实、判决结果等,法理清晰,简明扼要。

《怀六坝磨湾泉源水利碑记》,立于清光绪元年(1875)。怀(安)渠六坝磨湾泉源水利原系武威县六坝所有,形成于明朝时期,后经开渠引水,修盖油磨坊,以每年收入完纳国税,二百多年来相安无事。明末清初,五坝人恃强争夺,因官府查明真相而未能得逞。清嘉庆年间,五坝的一些好事之徒蒙混作弊,私立执照,名为争夺水利,实为从中索诈钱物,双方为此争执多年。后经官府秉公断案,销毁五坝私照,复发给六坝水利所有权执照,并立碑为证,以杜争端。

《判武威九墩沟民与镇番农民控争石羊河水利一案碑》, 初刻立于清光绪六年(1880),民国26年重录,1962年再次抄录。详细记载了石羊河水系的来源、武威九墩沟及附近村庄和镇番的距离、水源关系、明清时期对此水利的判决划分、时任官员的处理方式和判案结果、武威县和镇番县志对此的历史记录等。面对两地农民为争控水利而发生的纠纷,甘凉道铁珊道台既结合旧判,又不泥古,因地因时,因时制宜,使双方各无亏损,均无异议,并将所判结果制文、绘图、立碑,使双方和后来者有据可依、有法可依。

《铁道台判武威与镇番两县互控洪水河水源案碑》, 碑文形成于光绪七年,刻立于光绪二十六年(1900)七月。武威与民勤自然形成的河流俱为上下游关系,两县农民共用河水灌溉成为自然常理。后因气候及环境影响引起水情变化,虽然双方都做过修坝引渠等工作,但在对上游来水的控制权问题上多次引发矛盾纠纷。光绪年间,纷争叠起,钦命分守甘凉兵备道铁珊亲往查勘。他根据志书及前任判决文书,从源头上寻找问题形成的症结,结合两县用水现状进行判决,并将判决结果在武威、民勤立碑标记,以示永久。碑文脉络清晰,尊重事实,条分缕析,入情入理,不偏不倚,判决公允,不愧为甘肃水利史上著名的“铁案”。

二、水利源流碑刻

《水利源流说》碑,2011年7月树立于民勤县生态园水利碑廊。简述了镇番分水的基本情况及水患的成因防治。部分内容与《镇番水例》碑相同。

《镇番水例》碑,2011年7月树立于民勤县生态园水利碑廊。简述了镇番分水的基本情况及水患的成因防治,意在为后人提供必要的借鉴。

《镇番水利图说》碑,简述了镇番水利源头、各坝之联系及基本情况,是全县调水、分水、用水的基本依据。2011年7月树立于民勤县生态园水利碑廊。

以上三碑内容俱为清代所形成,民勤县于2011年刻碑永立,意在牢记先辈奋斗精神,为后人提供历史借鉴。

三、水利法规碑刻

《渠坝水利碑文》,立于清乾隆八年(1743)。主要记载清朝时期古浪县各渠坝额粮、额水及水闸口尺寸等水政情况,是合理用水、依法治水,有效调解水利矛盾的法规依据。

《首四坝水利碑》,初创于乾隆十四年(1749),原为木碑,光绪二十一年(1895)刊刻为石碑。内容详述了镇番首四坝水系分水、配水以及纳粮等情况,是一套切合当地实际的水规民约,对公平用水、减少水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红沙梁水利碑》,立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碑额“永远遵守”篆书横排。简述了镇番红沙梁所属乡民在浇灌用水方面的几次诉讼调处情况及立碑禁约、“毋乱旧规”之缘由和规矩,是处理古代水事纠纷方面的重要依据。

《各坝水利碑》, 立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这是时任镇番县长文楠根据当地水利问题频发、水事纠纷繁复的情况,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出的一套符合当地实际的水规水法(方案),后被遵为定制,称之为“文公定案”,对“永远遵守浇灌,以息讼端”起到了十分显著的效果。又以《县署碑记》名义,立于镇番县署院内,作为石刻档案保存并供民人查询。2011年立于民勤县生态园水利碑廊。“文公定案”是“铁道判案”的前奏和基础,“铁道判案”是“文公定案”的继续和完善。

《洮沙湾水利碑》,立于民国9年(1920)。简述了永昌、镇番边界桃沙湾一带发生的水事纠纷及政府的处理意见,并提出今后从五个方面进行规范约定,包括征粮、配水、务工、界内耕作、自治自律等,具体明确,合法合情合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规定性。

《文公定案碑记》,由时任镇番知县文楠所立。内容同前《各坝水利碑》。刻于2011年,嵌于民勤县生态园“治水人物”石雕基座上。

《铁道判武威九墩沟民与镇番农民控争石羊河水利案碑》,简称“铁道判案”,与“文公定案”齐名。2011年树立于民勤县生态园水利碑廊。

《铁道判洪水河案碑》,为“铁道判案(碑)”的组成部分,案判审结于光绪七年(1881)。2011年树立于民勤县生态园水利碑廊。

《为建立石碑以垂久远事案》,又称《长流坝水利碑》,刊刻于民国5年(1916),碑存武威文庙。古浪县长流坝(今定宁乡)与川七坝(今泗水镇)属于同一河源,早在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就确定了配水尺寸,且在县志上载明。民国年间,川七坝的民众违反水规,截毁官定木槽,因而引起诉讼。经官府秉公判决,依例修复木槽,刊立石碑,并再次申明官定尺寸。碑文作为官方法律判案文书,叙事简明,要件具体,判决及要求明确,对遏制水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张掖专区一九六〇年灌溉用水示范规章碑》, 为1960年张掖专区(当时河西地区合并为张掖专区)灌溉用水规范文件中的相关内容(摘录),具体规定了上游武威、永昌等地向下游民勤放水的时间、流量等要求,是石羊河水系配水当中所遵循的规章。2011年树立于民勤县生态园水利碑廊。

《关于解决武威民勤永昌三县用水问题的报告碑》,1963年制定,内容是武威专署关于解决武威、民勤、永昌用水问题的报告,对三县境内用水问题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出了强制性要求(措施),也是有效调解三县水利矛盾、解决配水问题的规范性文件。2011年7月树立于民勤县生态园水利碑廊。

《民勤县河井水统一分配方案即各灌区配水量碑》, 1982年制定。从20世纪80年代初,民勤县委县政府已认识到过量开采地下水的严重恶果,从政策层面做到了限量开采。政府通过提倡合理用水、杜绝浪费、控制播种面积等措施,从政策层面限量开采地下水近1亿方。2011年树立于民勤县生态园水利碑廊。

四、水利建设碑刻

《裴堡池塘水利碑》, 立于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光绪二十三年(1897)重刻。简述了农官(水老)王悦出资并督率民众修浚裴家营池塘的事迹,赞颂其轻财好义、乐于助人的善举,对研究古代民间水利自治、水利事业具有重要价值。

《裴家堡水利雨源池塘碑记》, 立于清光绪二十三年。记载了当地村民王瑊出资并率众修浚裴家营池塘的事迹,赞扬其“急公好义”“不辞劳瘁”的精神,其意义同前碑。

《古丰渠落成纪念碑(工程纪要)》, 立于1950年,内容为官方文书。详细记载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官兵修建古浪古丰渠事宜。《石坡子渡槽题刻》,题刻于1967年,位于古浪县土门镇清萍村石坡子河。内容都是当时的政治口号,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政治形势和时代风貌,对后人正确认识过往历史具有一定的价值。

《石节水库题刻》, 刻于1972年,位于古浪县西靖乡平原村石节水库坝输水洞。碑文内容反映了当时中苏严重对峙的政治形势,其意义同前碑。

《源远流长碑》, 立于1974年,位于古浪县古丰乡冰沟墩村西南水井边,为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帮助群众解决饮水问题而开凿水井所立。

《红崖山水库碑》,立于1992年,位于民勤县红崖山水库卧龙亭内。概述了洪崖山水库的概况及其修建的相关情况。

《南营水库修建碑记》, 包括《武威市南营水库建设简史》《武威市金塔灌区概况》《武威市南营水库》三碑,1996年8月立于今凉州区南营水库大坝之上,简述了南营水库和金塔灌区项目建设情况。

《古浪县水利建设碑》, 立于2000年10月,位于古浪县城龙泉公园碑廊。简记古浪从1950年至1999年50年间在兴修水利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景电二期古浪灌区碑》, 立于2000年10月,位于古浪县城龙泉公园碑廊。简记荣列“中华之最”的景电工程古浪灌区的建设成就。

五、水利寺庙碑刻

在中国水利文化中,通过对水及水的管理者水神(龙王)的拜祭来祈求农业的收成,构成了古代祭祀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龙王庙(包括风伯、雨师、雷公、电母)成为中国民间最普遍的庙宇之一,龙王亦成为民间最重要的祭拜神灵。

《创建水神庙碑记》, 约立于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概述了明万历年间(1573—1620)创建水神庙的缘起及其规模、效用。

《总龙王庙碑记》, 约立于清雍正二年(1724)之后。镇番水源出凉州,故在凉州水源之地建总龙王庙。碑文概述了镇番县的水利情况、龙王庙的形成与重修及龙王庙的规模和四至范围,突出了地方官员“捐资重修”总龙王庙的善举。

《镇番龙王庙碑记》, 与《总龙王庙碑记》文字基本相同。2011年7月重刻树立于民勤县生态园水利碑廊。

另有不少 雷台、龙王庙、水神庙 的相关碑刻,兹不赘述。

六、水利文化碑刻

《泮池水利碑记》,立于清嘉庆五年(1800)。简述了武威文庙泮(pàn)池及泮池之水的来源和成规定例,重点记载了地方官员为保证泮池之水的供给所采取的得力措施,并把这一举动看作是武威“人文蔚起,科第联绵”的有力保障。

《节水赋》碑, 刻于2011年,位于民勤生态文化园。以节水为主题,述写了水之品格、水之功绩、水之力量和水在保障生态安全、治国理政、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警示人们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保护石羊河生态环境,实现绿洲繁荣兴旺,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祭风表》碑,为清代镇番名士卢生薰撰写的碑文,于2011年7月刻于民勤生态园浮雕长墙中间。风(伯)与雨师、雷公、电母为团队塔伴,都是有关“水”的神灵,离开了“水”,便失去存在的价值。通过祭风神而达到求雨,进而实现风调雨顺的目的,这是许多缺水干旱地区人们的共同追求和祭祀功用。祭风实际上就是祈求降雨,为百姓造福。

【武威水利历史名人小传】

铁珊(?—1890),字绍裴,满洲正白旗人,贡生。晚清著名清官良吏。同治年间由知县署兰州道、甘凉道、河陕汝道等。为人清廉,不阿权贵,爱抚百姓,嘉惠士林,所任之处,政声颇著。特别是在凉州多地的水利纠纷调处中,实地勘察,认真分析,尊重事实,脉络清晰,条分缕析,入情入理,运用法理有据,处理方式得当,尊法而不泥法,同情而不徇情,有效地处理了武威、永昌、镇番之间的数起水事纠纷,并将决断事项以石碑铭记。他所调处的几起水利纠纷案,体现出他严谨有序、注重证据、法理相融的判案风格,既平息了长达数百年的水利纠纷,又切实解决了两地农民的用水问题。特别是他调处的光绪六年 “武威九墩沟民与镇番农民控争石羊河水利案”、光绪七年 “武(威)镇(番)两县互控洪水河水源案”两起水利纠纷案,证据确凿,事理清晰,法理相融,史称“铁道判案”“铁案”,成为之后政府判案及调解水利矛盾的经典案例和遵从依据。任职期间,还禁革甘凉二州相关摊派陋规及其弊政,取消中间盘剥,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和政务畅通而深得民心;在扶贫减负、倡导新政中亦颇有贡献。

武廷适 (1651—1725):字周南,原籍云中(今山西大同),后迁居浚县。曾任知县、知府,康熙四十一年(1702)任陕西凉庄道。重视文教,捐资创立成章书院,修葺文庙;判断水利,永成铁案;赈济灾民,多著勤劳。官至广东按察使、广西布政使。入凉州名宦祠。

何德新: 字晖吉,贵州开州(今开阳县)人。乾隆十年(1745)进士,后选为庶吉士,曾任翰林院检讨,甘肃凉州、甘州,湖南永州知府等职,所任地方勤政爱民,多有政绩。后在永州冒暑赈灾,以身殉职。为《五凉全志》鉴定之一,著有《云台山诗选》等。

刘大懿 (1756—1823):字坚雅,山西洪洞县人。乾隆四十二年(1777)举人,任职云南、贵州、福建等省,曾以按察使衔,分巡台湾兵备道。后历安肃道、甘凉道。嘉庆十年(1805),以甘凉道迁甘肃按察使。曾主持解决武威文庙泮池用水问题,今文庙有他题写的“聚精扬纪”匾额。

童振: 京卫(今北京市)人。康熙三十八年(1699)授镇番守备,继前任守备张宏亮复修卫署,与镇番水利等著有劳绩。

杜振宜:字自牧,江苏扬州人。清雍正三年(1725)镇番卫改县,时任镇番县第一任知县。期间,亲士恤民,廉明阔达,为官数年,两袖清风。因无子无蓄,去世后葬于镇番东郊。下葬之日,士民填塞街道,莫不哀之。入镇番名宦。

江鲲:字起鹏,直隶天津人。雍正四年(1726)举人。任职镇番县知县期间,于地方水利建设多有贡献,并组织编写《五凉全志·镇番县志》。

文楠: 四川涪州(今重庆涪陵)人。进士出身,历任甘肃镇番、广东陆丰知县。在任镇番知县(1786)时,针对水利问题频发,诉讼纠纷繁复的情况,经过数年的调查、勘察和酝酿,谋图长远,兴利除弊,得出“按粮均水乃不易之成规”的判断,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制定出一套水规方案:将河水分为六牌分浇次序,以牌定时,以时分水;以粮均水,以地调剂。此方案被后人遵为定制,称之为“文公定案”。同时,提出“要得民富,先兴水利”的口号,在蔡旗堡、柳林湖设立义学,对民勤水利、农业、教育贡献颇卓,影响深远。

徐思靖: 字哲次,江苏常州府荆溪县人。雍正十三年(1735)举人,乾隆九年(1744)任古浪县知县。在短短三年的知县任上,深入山川,了解民情,兴利除弊,多办实事,深受百姓拥戴。善诗文,修县志,给古浪留下一笔文化遗产。

作者:王其英

来源:凉州文史探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