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失信主体甘肃拿出"法宝" 严重者将禁止"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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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失信主体甘肃拿出"法宝" 严重者将禁止"入行"

原标题:《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明日起施行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高消费等6项惩戒措施

本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梁峡林)记者从12月30日举行的甘肃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八章68条,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将实施限制高消费等6项惩戒措施。

据介绍,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明确了5项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列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便利;

(四)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优化检查频次;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分别对一般失信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明确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其中,对一般失信主体有6项惩戒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四)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对失信主体约谈;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对严重失信主体有6项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行业;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三)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

(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限制高消费;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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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八章68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等,构筑了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础,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同时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分为全国基础清单和省补充清单。《条例》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规定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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