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遇公司恶意注销 法官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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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遇公司恶意注销 法官这样说

原标题:以案说法 工伤索赔遇公司恶意注销

     法官普法:股东等实际控制人负法律责任

【本报讯】用人单位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损害赔偿。但实践中,工伤认定的周期通常较长,如果其间用人单位被注销,劳动者应该向谁主张权利?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是一家施工公司的职工。2023年3月,李某在工作时间被脚手架砸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为伤残八级。李某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受伤,符合工伤标准,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该公司却对李某的请求不予理睬,李某遂于2024年9月向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然而,仲裁机构并没有受理李某的劳动仲裁申请,理由是被申请人公司已于李某申请仲裁前被注销。李某又于同年11月,将该公司的股东王某和张某起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张某对原告李某受伤的事实经过不予否认,也认可鉴定机构对李某的伤残等级鉴定,但二人辩称,向原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适格主体应为该公司,而该公司已被注销,公司财产也全部用于清偿其他债务,他们虽为公司的股东,但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故李某无权要求二人赔偿其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也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股东虽是公司的出资人,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现李某入职的公司已经注销,难道李某只能自认倒霉吗?

法官说法

此案中,由于该公司未经清算注销,其股东王某、张某应对甲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该公司作为李某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由于该公司迟迟未给予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其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劳动债权”,且该“劳动债权”与其他债权一样受到法律保护。现该公司的股东张某、王某在明知李某未获得工伤理赔的情况下,未经依法清算即将公司注销,致使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无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故应由该公司的股东王某、张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张某向李某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待遇等,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表示,公司为逃避履行债务,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近年来愈发常见,此种情况下,不能免除公司股东、出资人、董事、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法律责任。公司注销前必须依法进行清算,未经清算注销公司致使劳动者或其他债权人权益受损,股东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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