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劝酒致人伤亡,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因劝酒致人伤亡,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案件回顾

近年来,因在酒桌上劝酒导致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严重者甚至会造成人员的伤亡。那么,因劝酒导致人员的伤亡,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如何才能避免因劝酒导致的责任纠纷呢?律师将通过鲜活的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大家详细分析劝酒引发的责任及后果。

案情: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离世

经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系干亲关系。2020年3月1日15时许,原告到被告家中,二人于当日16时许开始饮酒至晚上。饮酒结束后,被告吴某送原告出门,看到原告驾驶电动摩托车离开。当天21时30分,原告驾驶电动摩托车行驶至武威市甘州区东北郊建材市场后门处时,撞在路牙上,酿成原告受伤的意外事故。之后,原告多次入院治疗。

2020年5月25日,原告委托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损伤治疗终结时限、合理化治疗费用等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当年6月17日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全身多处受外力作用所致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本次损伤后的误工损失日至评残之日的劳动能力完全受到限制;李某伤后前3个月需2人完全护理,后至评残之日生活起居仍需1人完全护理;被鉴定人评残之后劳动能力仍完全受限,仍需要他人护理照料,必要时还需给予适当药物治疗和加强营养;李某胸椎内固定器未取,待规定时间还需给予手术取出内固定器等治疗,费用约13000元-15000元(供参考)。

事后,李某将吴某告上法庭,理由是吴某明知自己驾驶电动车赴宴还极力劝酒,在自己醉酒驾车离开时,吴某亦未规劝或制止,吴某对自己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部分损失,故索赔22.5万余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受害人酒后驾车受伤后要求共同饮酒者赔偿责任的侵权纠纷。首先,饮酒作为一种自由行为,原告李某在饮酒之前处于清醒状态,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和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应有清楚认识,对自己的行为应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其明知自己系驾车而来却未进行自我控制和约束,酒后又违法驾驶摩托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故陷入丧失控制和判断能力的状态主要是原告李某本人的原因造成,其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其次,同席饮酒者之间应负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为饮酒协议产生的附随义务,主要包括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饮酒结束后,应对参与饮酒者妥善安置,例如安全护送饮酒者到家、通知其亲友前来接回或另做安置。本案被告吴某作为同席者,应当预见原告饮酒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酒后驾车有可能会造成伤害,应当对原告酒后驾车的行为予以劝阻,并采取更为安全的防护措施。虽被告称其已尽到劝阻及制止义务,但仅有单方陈述,且即使进行了劝阻,其劝阻亦仅止于口头,并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故应认定为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酌定由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按照9∶1的责任比例分担原告李某所受的损失。一审判决为: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7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日李某死亡,二审法院通知李某家属参加诉讼。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吴某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家属不服二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法院判决按9∶1的比例划分责任不公,吴某应当至少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分析

在参加聚会中,如果因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要承担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比如使用“感情深一口闷”、“不喝不够意思”等言语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经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然劝其喝酒,比如明知对方患有不得饮酒的疾病,或者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宜饮酒,仍劝其喝酒诱发疾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至家或者其他适宜休息的场所(有家人或专人照顾),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自控力,意识不清基本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时,同桌酒友未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者医院等事宜休息并有专人可以照料的场所。

4. 酒后驾车未及时劝导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

我们再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1.对于饮酒者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如饮酒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对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以此为前提,如果饮酒者在醉酒状态下造成损害后果,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在此情境下,劝酒者可以适当减轻相应的责任。

2.对于酒局上同桌的酒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饮酒者因醉酒发生损害后果,劝酒者推定为法律规定的有过错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酒局中有多人参与,能否证明自己是否存在劝酒行为就尤为关键,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劝酒行为,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无直接证据证明饮酒者伤亡和饮酒有直接关系的,由饮酒者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当饮酒者在饮酒场所或者公共场所,因场所原因造成伤亡的,可要求该场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法律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律师提示

共同饮酒人相约饮酒,交流感情仅是情谊行为,法律不宜过多干涉,同饮者之间也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当共同饮酒行为可能导致同饮者陷入醉酒危险时,同饮者之间就基于先前的饮酒行为产生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提醒、劝阻义务,照顾、保护、救助义务、妥善安置义务等。基于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同饮者亦不得灌酒、恶意劝酒。共同饮酒人违反基于共同饮酒行为而应履行的作为及不作为义务即是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

喝酒助兴虽好,但不可贪杯,不要任性劝酒!更不要酒后驾驶!

律师简介

董昊天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劝酒致人伤亡,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董昊天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于2019年入职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2021年7月正式加入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注诉讼、非诉等业务,熟悉诉讼领域法律法规,擅长刑事辩护,参与办理过多起省内外重大刑事案件,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待人以诚,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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