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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就信保业务展开专项自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期,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银保监会表示,此举为防范化解信尾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风险,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严查承保额度、业务类型等三方面

从通知要求的自查范围来看,此次自查的业务为签单日期或保险起期在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所有未到期及未决赔款信保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除外,下同)均在内;大额业务自查范围则包括,自信保业务开展以来,至2018年7月10日止,单户履约义务人保险金额2000万元以上(含)的未到期及未决赔款融资性信保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界定标准,以保单承保的履约合同是否属于借贷合同为标准。

具体来看,自查重点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信保业务是否存在超过《办法》第六条承保限额的情况。根据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超过以上自留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未办理再保险的,不得承保。

二、信保业务是否承保《办法》第八条所禁止的业务类型。包括,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债权转让行为;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以及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AA+以下的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中国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三、是否存在《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禁止的经营行为。包括承保投保人违法违规、规避监管;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已确定的损失;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等多项细则。

四、是否存在因内控管理薄弱导致内部人员未按现有操作流程或规章制度执行,面临操作风险的情况; 

此外,还包括是否存在因组织架构、人员结构、系统建设、承保经验、征信对接、数据积累、理赔不及时等风控体系不健全,导致风险敞口过大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提取未到期、已发生已报告未决、已发生未报告未决等相关准备金的情况(包括人为调整准备金数据、超时限延迟立案、未足额提取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等问题);是否存在因发生大额赔付案件影响公司稳定经营的情况;自查发现的其他风险及问题等八项重点内容。

[责任编辑:裴自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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