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以案说法
出借银行卡沦为电诈“工具人”
检察官提醒:不轻信非官方渠道 不参与违规资金操作

资料图片
天降百万“扶贫款”,只需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就能领取?千万别信——钱还没拿到手,人反倒先成了涉“两卡”犯罪的“工具人”。近日,由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红古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马某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扶贫办的,让其添加微信填写资料申请扶贫款。之后,马某某添加了一个微信昵称叫“小秦”的人。“小秦”给马某某发了一个二维码,让马某某下载一款叫乡村振兴的APP。在APP中,“扶贫专员”告知马某某,国家有一笔164万元的扶贫款要发放给她,但因为马某某的银行卡流水不够,进不了这么多钱,就让马某某提供名下的银行账户包装流水。其间,马某某两张银行卡共接收涉诈资金9万元,马某某将其中8.65万元转至“扶贫专员”指定账户。2025年4月,马某某因出借银行账户协助电信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4月,马某某通过不明链接下载“保国安民”APP,加入了全是“托”的专项聊天群。群里将洗转涉诈资金包装为“爱心捐赠”,将百万扶贫款包装为“爱心捐赠后的馈赠”,并不断有“已收到百万扶贫款”的消息刷屏。马某某又信以为真,按照“扶贫专员”的要求,每天在APP中签到打卡,并向“扶贫专员”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名下银行卡账户。后按照“扶贫专员”指引,将其手机、银行卡及对应密码交给“外勤老师”,“外勤老师”用马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取涉诈资金5万元并转移至其他账户,马某某再次成为诈骗分子洗钱的“工具人”。
红古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两年内曾因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转账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诈骗分子洗转资金,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马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的量刑情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不法分子冒充国务院、扶贫办等权威机构,通过短信、快递、邮件等渠道,散布“乡村振兴扶贫补贴”“免费申领扶贫金”等虚假信息,诱导被害人进群下载诈骗APP。再以“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要求被害人转账,或打着“流水不够需要包装流水”的幌子要求被害人帮其转移涉诈资金,待被害人发觉被骗后拉黑跑路。此类诈骗往往紧跟时事热点、重点政策,利用群众对政策理解的偏差,再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制作假文件博取信任,继而实施后续诈骗。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检察官提醒
不轻信非官方渠道。所有扶贫政策均通过政府官网、街道社区等渠道公开,警惕要求下载不明APP、添加私人社交账号的行为。
不出借个人账户。银行卡、手机卡属于“法律身份证”,出借即可能构成共犯,参与“刷流水”“走账”均属违法行为。
不参与违规资金操作。拒绝“取现转存”“多卡转账”等异常要求,发现可疑资金流水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
不传播虚假信息。不转发未经核实的“扶贫补贴”链接。
本报记者 张烁
(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