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无人看管绝非无主财物
检察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可能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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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上的空调、彩钢房等设施设备,即便处于暂时无人看管的状态,也绝非“无主之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盗窃建筑工地财物案,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今年3月18日,王某某途经辖区内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时,发现该项目部暂无人值守,遂心生贪念,产生变卖牟利的想法。随后,王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二手回收人员(另案处理),将该项目部的18台空调(含外机)以12900元的价格变卖。3月24日,王某某再次来到该项目部,联系回收人员,约定以246000元的价格,将项目部的192个彩钢房、76个集装箱整体出售。在回收人员拆除18个集装箱并搬离现场后,剩余设施在拆卸过程中被警方当场查获并制止。
经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总价值达27万余元(其中既遂部分57899元,未遂部分212400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8月12日,安宁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检察官提醒
财物权利人不在现场,并不代表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无人看管”不等于“无主财产”,无论财物是否有人看守,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均可能构成盗窃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要加大工地物资安全管理力度,对闲置的彩钢房、空调、集装箱等设施设备做好权属标识;同时完善巡查值守、视频监控等安防措施,从源头上减少财产被盗风险。群众如发现他人盗窃工地物资、违规出售来源不明建筑材料等违法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报记者 张烁
(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