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兰州牛肉拉面产业促进条例
(2026年6月23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原材料供应与产品生产经营
第三章 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品牌保护与培育
第五章 产业支持与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兰州牛肉拉面产品品质和品牌影响力,打造兰州牛肉拉面产业集群,弘扬兰州牛肉拉面文化,促进兰州牛肉拉面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兰州牛肉拉面原材料供应、产品生产经营、质量监督与管理、品牌保护与培育、产业支持与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兰州牛肉拉面,俗称兰州牛肉面,始创并发展于兰州市,包括门店堂食(现做)兰州牛肉拉面和采用现代工业技术生产的预包装食品。门店堂食(现做)兰州牛肉拉面传统上以手工拉制面条和熬制的牛肉汤为主料,配以萝卜、油泼辣椒、蒜苗、香菜等辅料,面条采用和面、饧面、溜条、抻拉、对折、摔抖等传统技艺制作,可拉制成“毛细、细的、二细、三细、二柱子、韭叶、薄宽、宽的、大宽、荞麦棱、空心面、五道丝”等不同形态的面型,具有“一清(汤清)、二白(萝卜白)、三红(辣椒油红)、四绿(蒜苗香菜绿)、五黄(面条黄)”等感官特征,其制作技艺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兰州牛肉拉面产业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行业推动、标准引领、质量保障、品牌驱动、守正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兰州牛肉拉面产业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产业促进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相关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兰州牛肉拉面产业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兰州牛肉拉面产业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兰州牛肉拉面产业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兰州牛肉拉面原材料种植养殖相关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旅部门负责兰州牛肉拉面产业促进的文化赋能、产业融合、非遗传承与保护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兰州牛肉拉面产业的品牌保护、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兰州牛肉拉面产业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兰州牛肉拉面产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兰州牛肉拉面产业促进顶层设计,明确兰州牛肉拉面全产业链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主要事项。
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兰州牛肉拉面产业促进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兰州牛肉拉面产业标准化建设,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基础,结合地域特点和优势,突出兰州牛肉拉面地方特色风味,依法建立健全以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为支撑的兰州牛肉拉面全产业链标准体系。
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支持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按照兰州牛肉拉面全产业链标准体系从事兰州牛肉拉面产业相关活动。
鼓励兰州牛肉拉面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
鼓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提升兰州牛肉拉面产品质量水平。
第八条 兰州牛肉拉面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合规经营。
兰州牛肉拉面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咨询指导、宣传推广、市场开拓等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鼓励、引导会员开展产品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动兰州牛肉拉面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兰州牛肉拉面原材料的种植养殖、加工、贮存,预包装兰州牛肉拉面的预处理、生产加工、包装,餐饮门店的原材料采购、环境卫生等关键环节的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兰州牛肉拉面产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兰州牛肉拉面宣传推介体系,加强兰州牛肉拉面品牌宣传和推广,发掘兰州牛肉拉面文化内核,传播兰州牛肉拉面文化。
兰州牛肉拉面餐饮门店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张贴、展示体现兰州牛肉拉面文化特色的图画、文字、标识等,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兰州牛肉拉面文化和品牌宣传推广,提升兰州牛肉拉面品牌价值和影响力。
第二章 原材料供应与产品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支持、引导构建兰州牛肉拉面原材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物流配送的全产业链体系,推动兰州牛肉拉面原材料供给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科学布局,引导扶持高筋小麦、肉牛、蒜苗、香菜、萝卜、辣椒等兰州牛肉拉面原材料种植养殖基地建设。鼓励、支持符合相关标准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申报、创建兰州牛肉拉面原材料种植养殖示范基地。
鼓励兰州牛肉拉面预包装生产经营者、餐饮门店经营者与原材料种植养殖基地、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原材料的稳定供应。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兰州牛肉拉面原材料种植养殖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指导和管理,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绿色综合防控技术,鼓励、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保障兰州牛肉拉面原材料质量安全。
兰州牛肉拉面原材料种植养殖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不得将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于兰州牛肉拉面原材料的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引导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建立具备标准化生产、冷链物流能力的大型中央厨房基地,实现原材料跨区域集中采购、统一加工和专门配送。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传承和面、揉面、拉面、调汤等传统制作技艺,保持兰州牛肉拉面的独特风味,维护传统特色和品质。
鼓励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进行产品研发,创新品种口味,加大预包装食品研发力度,创制油泼辣椒、酱(卤)牛肉、调味料等衍生产品,延长产业链。
第十七条 鼓励、引导、支持兰州牛肉拉面餐饮门店改造升级,注重体现兰州牛肉拉面文化,增强餐饮美食体验感。
鼓励兰州牛肉拉面餐饮门店经营者采用直营、加盟等形式,促进兰州牛肉拉面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鼓励兰州牛肉拉面餐饮门店经营者进行多样化产品经营,提供甜醅、灰豆、酿皮、软儿梨等具有本地风味的特色小吃、特产,优化服务时间,满足游客和市民的多元化需求。
鼓励兰州牛肉拉面预包装生产经营者依托餐饮门店,拓宽预包装食品销售渠道。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兰州牛肉拉面预包装生产经营者的指导和服务,支持兰州牛肉拉面预包装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推进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
兰州牛肉拉面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鼓励采用可循环、可降解包装。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粮食和储备、农业农村、工信等部门可以组织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参加相关展销活动,进行产品推介和品牌宣传。
鼓励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通过进展会、进商超、进景区、进枢纽、进社区、进食堂等方式,扩大线下销售市场。
鼓励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资源,扩大兰州牛肉拉面产品和原材料的线上销售市场。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在国内外设立实体门店,采取合作经营、商业特许经营、人才培训等方式,输出兰州牛肉拉面品牌、人才和技术服务。
鼓励兰州牛肉拉面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兰州牛肉拉面产业海外推广组织、推广大使,宣传兰州牛肉拉面产品、品牌和文化,开拓国际市场。
第三章 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抽查抽检、应急处置等机制,对兰州牛肉拉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以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管理制度。
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品牌信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实现从原材料种植养殖到采购、加工、贮存、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
鼓励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将采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追溯平台,实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全程电子追溯。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兰州牛肉拉面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兰州牛肉拉面产品开展食品检验,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并依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风险分级管理规定,对兰州牛肉拉面餐饮门店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兰州牛肉拉面餐饮门店经营者应当使用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设置独立隔间、区域或者设施存放清洁工具,防止食品受到污染,保障食品安全。
兰州牛肉拉面餐饮门店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饮具。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流程清洗、消毒、存放。
鼓励兰州牛肉拉面餐饮门店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和全程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提升兰州牛肉拉面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支持兰州牛肉拉面预包装生产经营者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质量管理体系,申请相应的国际质量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推进兰州牛肉拉面预包装食品国际化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品牌保护与培育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兰州牛肉拉面品牌保护和培育机制,加强对区域公用品牌、注册商标等品牌的保护、培育和运用,指导兰州牛肉拉面相关行业协会和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申请国内、国际商标注册,打造国内外知名的兰州牛肉拉面品牌。
鼓励、支持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加强对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保护、培育和运用,增强兰州牛肉拉面品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兰州牛肉拉面注册商标的保护,规范商标的使用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支持兰州牛肉拉面行业协会加快兰州牛肉拉面注册商标的推广使用,依法授权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使用注册商标,提升兰州牛肉拉面品牌影响力。
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可以采用兰州牛肉拉面注册商标加企业自主商标的双商标方式,在其门头、内饰、工服、餐具饮具、文创产品、预包装食品及其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会议培训、商业活动、技能竞赛等应用场景中推广运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兰州牛肉拉面老字号企业传承核心技艺、独特配方,保护传统建筑风格和商业文化生态。
支持兰州牛肉拉面老字号企业建立技艺传承人和现代职业经理人相结合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创新发展。
鼓励、引导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申报老字号,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兰州牛肉拉面制作以及产业相关劳务品牌的培育、运用和保护,建立相对稳定且具有岗位对接、技能培训、输转服务、权益保障等功能的规模化劳务平台,提升劳务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兰州牛肉拉面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损害兰州牛肉拉面品牌的行为,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保护兰州牛肉拉面品牌权益。
鼓励、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兰州牛肉拉面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服务。
第五章 产业支持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兰州牛肉拉面产业促进的政策措施,加大资源统筹力度,支持和保障兰州牛肉拉面产业促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依法设立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基金,推动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兰州牛肉拉面产业用地有效供给,依据产业用地集约化发展原则,做好项目用地预审、选址、规划审核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壮大兰州牛肉拉面产业龙头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带动产业供应链企业做专做精,推进全产业链企业融通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预包装食品企业,投资、研发兰州牛肉拉面预包装食品,依托其经营模式、销售渠道、管理经验、资金和技术优势,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兰州牛肉拉面研发推广中心。
鼓励、支持兰州牛肉拉面供应链企业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培育良好的兰州牛肉拉面产业生态。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园区布局,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园区建设,推动原材料生产加工、预处理、预包装食品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包装印刷等市场主体入驻产业园区,打造兰州牛肉拉面产业集群。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建设兰州牛肉拉面数字产业平台,整合产业链上下游数据资源,构建集产业监测、产品溯源、供应链协同、品牌推广、金融服务、文旅融合以及人才培训于一体的数字化产业载体,以数智化手段推动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向标准化、数字化、产业化、品牌化与国际化方向转型升级。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兰州牛肉拉面产业链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鼓励、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优化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提升人才培养规范化水平,推动“牛肉拉面制作师”等产业链人才职业化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社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工信、国资、商务等部门组织开展兰州牛肉拉面产业链人才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开展企业自主培训和社会化培训。按照规定对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单位的给予建设补助。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科技、工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升兰州牛肉拉面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鼓励、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展兰州牛肉拉面产业相关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突出兰州牛肉拉面文化的特色街区、小镇、文化景区、观光产业园等项目建设,推动兰州牛肉拉面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俗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支持兰州牛肉拉面生产经营者开发制作突出地域特色和兰州牛肉拉面文化的伴手礼、吉祥物等旅游纪念品和主题文创产品。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兰州牛肉拉面文化与黄河文化、丝路文化和民俗文化等相结合,挖掘兰州牛肉拉面文化内涵,提升兰州牛肉拉面文化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鼓励、支持建设兰州牛肉拉面博物馆、展览馆、主题公园等文化场所,打造主题鲜明的文化地标。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系统发掘兰州牛肉拉面文化起源、历史传承、地方特色、历史故事和代表人物、代表品牌等,加强兰州牛肉拉面制作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旅部门应当加强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兰州牛肉拉面传承人申报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旅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兰州牛肉拉面传承体验所等主体对兰州牛肉拉面制作技艺及其原始资料进行整理、保存、研究和交流。
鼓励、支持围绕兰州牛肉拉面制作技艺开展文学、音乐、美术、戏剧、影视等艺术作品的创作活动,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兰州牛肉拉面产业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兰州牛肉拉面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兰州牛肉拉面行业协会持有的商品和服务商标。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