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甘肃出台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健全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制度体系
观澜新闻记者 陈梦圆 赵万山
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甘肃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伤康复管理和服务工作,健全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制度体系。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康复协议机构、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开展工伤康复管理和服务活动。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后鉴定补偿”,构建医疗、职业、中医、社会多元康复体系,并划分省、市、县人社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三级管理职责,明确用人单位、协议机构主体责任。
在康复模式上,《办法》实行“早期介入+系统康复”双路径。临床治疗阶段,工伤职工同步开展康复干预,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及时评估康复潜力、制定早期介入方案,经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后实施;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联合或转入康复机构开展服务。伤情稳定后开展系统康复,申请确认可通过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渠道提出,并明确异议复核渠道。康复申请受理后,经办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结论;确需开展现场确认的,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确认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于收到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劳动能力鉴定时发现有康复价值,可中止鉴定、优先安排康复。康复周期可依规申请延期,多伤情时限不叠加、工伤复发重新计算,无康复价值须终止治疗并书面说明。
在康复服务方面,打造“省级治重症、市级治常规、基层做巩固”分级康复格局,可将符合条件的工人疗养院、优抚医院、尘肺病康复站点、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纳入协议机构范围,推动工伤康复服务向基层延伸。同时发展针灸、推拿等中医特色康复,试点职业康复,联动多部门开展心理疏导等社会康复。
在费用待遇方面,参保职工符合目录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办法》列明六类基金不予列支和两类不予报销的情形;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并通过民事赔偿获得相关康复费用补偿的,参照涉及第三人侵权责任医疗费用核算办法,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差支付。实行联网直接结算,支持跨省异地康复结算。未参保职工康复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观澜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