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甘肃公布5起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典型违法案例
观澜新闻记者 田小东
为严格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纵深推进全省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持续规范药品经营、使用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守护群众用药安全。近期,甘肃省药监局组织各级监管部门严查各类药品违法案件,集中公布5起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以案释法强化行业警示震慑。
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聚焦药品购进渠道、处方药销售、药品储存养护等关键环节,加大巡查检查、线索核查力度,精准排查整治药品经营使用领域风险隐患,依法查处多起违法违规案件,有效净化了全省药品市场环境。本次公布的5起案例涵盖非法渠道购药、无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销售劣药等多种典型违法行为,涉及药店、医美机构、中医诊所等多个经营使用主体。
案例一:兰州某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被罚10万元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实辖区某大药房经营的全蝎、炒橘核两款中药饮片,无法提供合法供货企业资质及完整购进票据,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购进的炒橘核710克、全蝎150克,并处10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张掖某医美公司非法购进医疗用毒性药品被罚22万元
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对辖区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核查。经查,该公司通过微信私下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处,购进并使用A型肉毒毒素(医疗用毒性药品)、溶解酶等药品,药品购进渠道不合法。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责令企业整改,没收违法购进药品21盒、违法所得5192元,并处22万元罚款。
案例三:甘南卓尼某医药公司违规销售处方药被罚5000元
卓尼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机关移交线索核查发现,辖区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存在处方药销售不规范问题。该药店在岗药师离岗未挂牌告知,违规在无药师审核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经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后,企业仍拒不整改,再次违规销售阿莫西林胶囊、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等处方药。
该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执法部门对该企业作出5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四:定西临洮某中医诊所非法购进中药饮片被罚万元
临洮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某中医诊所储藏的党参、黄芪、麻黄根、夜交藤等中药饮片,无产品合格证明。经查实,上述中药饮片均为该诊所通过微信从个人处非法购进,购进渠道不合规。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全部涉案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54元,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五:陇南成县某医药公司销售虫蛀劣药被罚万元
成县市场监管局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药斗柜内存放的炒苦杏仁、炒山核桃仁存在严重虫蛀问题,药品表面可见明显虫洞、虫蛀粘连痕迹,经认定属于劣药。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全部涉案劣药,并处1万元行政处罚。
合规警示与消费提示
监管部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备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严禁无资质经营药品;购进药品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核查药品合格证明及相关标识,杜绝不合格药品入库、销售和使用。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药务必审慎甄别。优先核查售药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资质,核对药品“国药准字”注册信息、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资质,中药饮片需确认规范标识。坚决杜绝通过社交软件、直播平台等非正规渠道,向无资质个人、商家购药。如发现违法售药行为,可及时向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观澜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