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规出炉:连续3次拒绝适配就业岗位停发低保

甘肃新规出炉:连续3次拒绝适配就业岗位停发低保

原标题:甘肃印发《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规范申请受理程序,细化经济状况核查标准

观澜新闻记者 陈梦圆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聚焦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管理监督等核心环节作出系统规范,进一步推动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实施细则》共6章47条,明确规范申请受理程序,拓宽便民渠道。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可到户籍地乡镇(街道)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甘心救”微信小程序线上提交。乡镇(街道)为申请受理主体,不得拒绝受理,不得变相要求村(社区)受理,实行材料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政务平台可共享查询的材料不再要求群众重复提交。家庭成员户籍跨省或省内跨县(市、区)的,可按规定选择一处户籍所在地提交申请;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内重病患者、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允许个人单独申请低保。同步建立近亲属备案制度,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的,乡镇(街道)须单独登记备案。

细化经济状况核查标准,构建精准认定体系。《实施细则》明确申请前12个月为家庭收入核算周期,分类规范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偶然所得等五类收入认定规则,细化灵活就业、种养经营、赡养费推算等实操标准。明确抚恤金、社会救助款物、基础养老金等不计入收入情形,增设多项收入适度豁免政策。统一划定全省金融资产上限标准,设置大病医疗、重度残疾康复、全日制教育、亲属身故抚恤四类专项费用豁免额度。建立刚性支出扣减机制,针对因病、因残、因学等大额支出,可分梯度、按比例适当扣减家庭收入。

压缩办结时限,提升救助效能。《实施细则》要求,乡镇(街道)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县级民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启动跨部门信息核对。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在村(社区)公示7天,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计发保障金。全省低保常规审核确认时限为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压缩至20个工作日,特殊复杂情形可适当延长15个工作日。低保金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支付到低保对象账户。

强化动态管理与监督问责。《实施细则》规定,对经济状况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不稳定、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设立最长6个月的渐退期,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可适度延长;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适配就业岗位的,依规减发、停发个人低保待遇。对虚报、隐瞒、伪造材料骗取低保待遇的,依法停发保障、追缴违规资金并追责;对低保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肃问责,同步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观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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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澜新闻记者 赵万山 实习生 杨洋洋

近日,甘肃省民政厅修订印发《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推动认定精准化,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办法》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2021年印发的旧版办法。

《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涵盖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供养服务和监护照料、终止救助供养及附则等内容,为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遵循。在认定条件上,《办法》明确,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针对“无劳动能力”认定,《办法》细化了六种情形:6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或无劳动关系人员的司法鉴定意见;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则界定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收入计算涵盖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等各类收入,但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发放的社会救助款物,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育儿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津贴等不计入在内。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同时限定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保障人数×36个月”计算数额,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情形也得到拓展,包括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且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老年人(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规定)、特定等级残疾人(收入及财产符合条件)、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被宣告失踪或监狱服刑人员(财产符合条件)、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或罕见病且就医自负费用超同期家庭总收入的人员等。

申请渠道更加便民。《办法》规定,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甘心救”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申请。本人申请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相关书面声明及承诺书等,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材料不齐备的需一次性告知补齐,可通过政务平台查询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审核确认程序严格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需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不低于30%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符合条件的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按程序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在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方面,《办法》明确依据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6项全部达到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项及以下不能达到为部分丧失,4项及以上不能达到为完全丧失。评估结果将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纳入供养后每年复核,能力变化的及时动态调整。

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分散供养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委托亲友或其他个人、组织担任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并建立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走访探视制度。集中供养人员按相关规定管理。同时,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时,将及时终止供养,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相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