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县拟出台重大政策须评估健康影响

兰州:市县拟出台重大政策须评估健康影响

原标题:兰州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6〕第4号

《兰州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已经2026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建勋

2026年8月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兰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健康影响评估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策是指涉及公众健康的相关规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评估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清单形式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健康优先、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科学评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机制,研究解决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相关经费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组织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分布情况、居民健康需求、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状况等;

(二)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三)建立全市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

(四)编制健康影响评估技术方案;

(五)建立健康影响评估案例库和数据库;

(六)组织开展健康影响评估业务培训。

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重大政策,由起草单位送请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起草阶段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拟单独或者联合出台的重大政策,由起草或者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开展健康影响评估时,可以组织专家评估,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第八条 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估的,应当组建评估专家组,专家总人数为奇数,不少于五人,其中须有二名以上卫生健康领域专家。

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当从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评估专家应当签署利益冲突披露与回避声明。专家与待评重大政策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可以采取文献检索、现场调研、问卷调查、检验检测、模型预测等方式开展。

第十条 送请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重大政策,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函;

(二)重大政策文本草案;

(三)起草说明;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健康影响评估的时限,自收到完整评估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方面:

(一)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可能导致人群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可能加剧人群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重大慢性病的发生发展;可能增加职业病危害、人群中毒、故意和非故意伤害发生的风险;可能增加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风险,以及各类突发事件衍生公共卫生事件风险。

(二)健康环境和生活方面。可能对人口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空气质量、饮用水、食品和环境卫生等健康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社会心理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养成带来不利影响。

(三)健康服务和保障方面。可能对卫生健康投入保障和医疗保险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利用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带来不利影响。

(四)其他可能对人群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方面。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组或者机构对重大政策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对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内容进行,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存在不良健康影响或者不良健康影响显著轻微的,应当填写健康影响评估筛查记录表,通过评估;

(二)存在明显不良健康影响的,应当填写健康影响评估筛查记录表,并出具健康影响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完善、暂缓发布实施等意见。

健康影响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公众健康水平和公共卫生安全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建议;健康影响评估的结论。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健康影响评估意见进行研究并将采纳情况反馈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健康影响评估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审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重大政策在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当提交健康影响评估报告,并附具评估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重大政策实施后,实施单位应当持续跟踪监测其健康影响。发现可能存在健康风险或者危害时,应当及时采取修改完善、暂缓实施等措施,并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政策实施后的健康影响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存在健康风险或者危害的,及时向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梳理数字化建设应用需求,加强信息化技术的综合运用,引导、推动数字化技术深度融入健康影响评估全流程,提高健康影响评估的数智化水平。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以提出意见建议、参与专家评审、开展社会监督等方式,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对健康影响评估的方法、技术规范、影响因素等进行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鼓励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探索实施健康影响评估。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

(二)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导致评估结论失实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评估意见,或者对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执行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县(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健康影响评估相关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部门、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