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规下月施行 给行政处罚权立规矩

甘肃新规下月施行 给行政处罚权立规矩

原标题:甘肃出台28条新规,给行政处罚权“立规矩、定标尺”

观澜新闻记者 陈梦圆

近日,甘肃出台《甘肃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管理办法》,并将于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为行政处罚权“立规矩、定标尺”。

长期以来,行政处罚中存在的“同案不同罚”“畸轻畸重”等现象,一度成为群众和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如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既合法又合理?此次出台的《办法》给出了“甘肃方案”。《办法》明确指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违法行为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具有裁量权限的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办法》共28条,从制定主体、内容要求、程序规范到适用规则、动态调整和监督机制,构建起了一套全链条管理体系。在责任主体上,明确省级行政机关负责制定本领域裁量权基准,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事项,避免“多头制定、标准打架”。在内容要求上,规定基准必须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尤其是对“轻微”“较轻”“一般”“较重”等情节,必须明确相应的罚款幅度、倍数或比例,让执法人员“一目了然”,让当事人“心中有数”。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大力倡导包容审慎监管。其中规定,行政机关在制定基准时,应依法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梳理并制定清单,特别是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等不予处罚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出了细化指引。这为基层执法人员大胆适用“首违不罚”提供了制度依据,也为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营造了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在程序正义方面,《办法》要求裁量权基准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完整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不得单独引用裁量权基准作为法律依据,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根据,并在文书中说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对于可能导致个案明显不当的情形,还设置了调整适用的“救济通道”,经法制审核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灵活处理,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此外,《办法》还建立了动态调整和数字化应用机制,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修改、客观情况变化及时评估调整基准,并推进裁量权基准数字化应用,提高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司法行政部门将通过行政复议、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等形式进行全流程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责。

(观澜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