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雇人拖运转卖已出售抵押车:拿自己车怎么算偷

男子雇人拖运转卖已出售抵押车:拿自己车怎么算偷

原标题:一起“特殊”的盗窃案

首席记者 苏晓

自己名下的车,贷款也是自己贷的,抵押给他人后再把车“拿回来”,算偷吗?答案是:算。近日,张掖市民乐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特殊的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贷款购买一辆摩托车,后因无力偿还贷款,在车辆仍处于抵押状态的情况下,将其出售给贵阳某车行。该车行随后将车辆转卖给民乐籍何某。

不久后,张某某发现自己手机APP仍绑定该车辆,遂通过APP实时定位到车辆停放位置。他截取APP内“我的车辆”界面信息作为“车主证明”,通过货拉拉平台下单,雇佣不知情司机将车辆从民乐县何某家门口拖运转卖至张掖市某二手车行,从中获利8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何某发现车辆“不翼而飞”后报警。民乐县公安局通过货拉拉订单记录及APP后台数据,迅速锁定张某某。到案后,张某某辩称:“车本来就是我的,我拿自己的车怎么算偷?”民警当场释法:虽然车辆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且处于抵押状态,但他已经通过买卖方式将车辆转让给贵阳某车行,车行又转卖给何某。何某基于买卖合同和实际交付,取得了对车辆的合法占有。我国法律保护合法占有关系,即使占有人不是所有权人,他人也无权以私力擅自取回。

张某某明知车辆已转卖给何某,仍以秘密手段破坏何某的合法占有,将财物转移至自己控制下并再次出售获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的构成要件。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民乐县公安局依法逮捕,涉案车辆已被扣押。

(观澜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