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农机给村民旋耕土地意外受伤 谁担责

自带农机给村民旋耕土地意外受伤 谁担责

受人之邀自带旋耕机前去耕种土地,不料作业途中意外受伤,这损失算谁的?

2024年9月初,王某乙电话联系村民王某甲为其旋耕田地播种冬小麦,约定按时下市场价格结算劳动报酬。

9月12日,王某甲驾驶拖拉机带着旋耕机来到了王某乙地头,王某乙支付540元费用后即离开,留下其父王某丙陪同。

当天下午,王某甲操作机械旋耕完部分土地,在另一地块掉头时,不慎于地埂处发生侧翻,使自己被压在旋耕机下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甲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血气胸、肋骨骨折等,住院治疗13天,共花费门诊、住院医疗费等合计1.5万余元。

王某甲出院后,认为其受雇于王某乙旋耕土地导致受伤。因赔偿事宜沟通无果,王某甲将王某乙、王某丙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2万余元。

法庭上,王某乙辩称双方系承揽关系,王某甲作业期间意外受伤与其无关。

镇原县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耕地经当地农业部门发包统一修建,系标准农田。随着长期耕种,地埂边缘土质呈松软状态。

法院还查明,王某甲从事农业机械耕种已七、八年。

镇原县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本案中,王某乙邀请王某甲旋耕土地并按约定一次性支付报酬,王某甲自带农机按照王某乙安排进行作业,操作流程由王某甲自行决定,其工作内容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等雇佣特征的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承揽人王某甲依赖自身技术及经验进行农田旋耕,然而王某甲在作业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以致旋耕机侧翻造成事故,系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王某乙作为定作人,因王某甲操作农机从事旋耕作业多年,且具备相应资质,其主观上不存在选任过错,且客观上亦无指示行为,故无需承担责任。王某丙仅辅助王某甲完成旋耕播种工作,并非案涉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综上,镇原县法院依《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甲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判决后,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揽人在交付劳动成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增安全防范意识,尽量避免身体受到伤害;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时,要注意审查资质,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加强职业保护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工作风险,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

(镇原县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