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现对赵红、赵军锷、段永平3名拒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且长期躲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发出预拘留公告,再次敦促上述3名被执行人于2026年3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实施司法拘留。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渭源县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0日

被执行人:赵红
公民身份号码:
62242619911213****
执行案号:(2026)甘1123执77号
涉案金额:20300元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住址:甘肃省渭源县上湾镇水家窑村漆家屲社

被执行人:赵军锷
公民身份号码:
62242619730627****
执行案号:(2026)甘1123执100号
涉案金额:10038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住址:甘肃省渭源县莲峰镇老庄村岘口社

被执行人:段永平
公民身份号码:
62242619860803****
执行案号:(2026)甘1123执192号
涉案金额:61548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住址:甘肃省渭源县清源镇张家湾村陡林社
(渭源县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