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甘肃四部门出台地下水超采区管理办法
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张燕茹)为从严管控地下水超采问题,筑牢水资源安全屏障,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同意,甘肃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四部门印发实施《甘肃省地下水超采区管理办法(试行)》,为全省地下水超采区管理和综合治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与操作指南。
该《办法》共十九条,构建起从目标原则到具体操作、从责任划分到监督考核的全链条地下水超采区管理制度,核心确立水量水位双控、综合治理、分区监管、动态调整四大原则,明确了省级统一监督、市县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协同的管理责任体系。在超采区划定与调整方面,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家成果基础上,细化本省超采区并划定禁、限采区;市级可根据治理成效申请调整超采区范围,禁、限采区调整则按原划定程序执行,兼顾管理精准性与治理激励性。
针对超采治理落地实施,该《办法》明确市级需编制经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备案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市县政府为方案落实主体,治理成效纳入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要求市县及时开展治理成效评估并向上级报备,形成“编制-落实-评估”管理闭环。
在具体管控措施上,该《办法》作出一系列刚性规定:对超采区内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并动态更新台账;从严核定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实行动态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取水口计量全覆盖并提升在线计量率,省级多部门协同开展地下水水位、水质、水温等要素监测,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明确禁采区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取用地下水、已建工程限期关闭,限采区禁止新增取水并逐年削减取水量,确需新建项目取水的,须通过核减其他取水户水量或用水权交易获得指标。
该《办法》强化超采区项目准入与审批管理,严控涉水项目准入并复核已获批未开工项目水资源承载能力,超采区内不得新增灌溉面积、不得布局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将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提级,县级审批提至市级、市级审批提至省级,石羊河流域则按专属条例执行。
(新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