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16年前转账20万,为何法院判决“不算不当得利”?
观澜新闻记者 许沛洁
一笔发生于2009年的20万元转账,历经16年后,因其背后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了终审判决。法院二审改判,认定该笔转账系“有目的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驳回了原告付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付某经朋友杜某介绍,结识了从事石棉矿开采的李某甲。因资金短缺,李某甲向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条除借款人李某甲、担保人杜某签字外,还明确指定关某甲为收款人,并附有其银行账号。付某随后将20万元转入关某甲账户。此后十余年间,此事未起波澜。直至2024年,付某开始追索此笔款项。
付某的追索过程颇为曲折。其首先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借款人李某甲,但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未成立,驳回了其诉请。随后,付某转向收款人关某甲,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付某的诉求,判决关某甲返还20万元及利息。关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中,付某当年向关某甲转账,是基于借款人李某甲借条中的明确指示,属于有意识、有目的的给付行为,并非错误给付。尽管付某与李某甲之间的借贷关系未被法院认定,但这并不等同于关某甲收款“无法定或约定依据”。付某试图将其与李某甲之间的借贷风险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转嫁给关某甲,但其自身当初自愿、定向的转账行为,已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本质特征。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付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此案警示公众在资金往来中须格外审慎。进行转账,尤其是大额转账时,务必明确转账目的、厘清各方法律关系,并妥善保存借条、指示凭证、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单纯依据他人指示向第三方转账,一旦出现纠纷,指示方若否认或无法追责,付款人可能面临难以举证、权利落空的风险。
(观澜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