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儿子赶出住所 赠与的房产能要回吗

老人遭儿子赶出住所 赠与的房产能要回吗

原标题:赠与的房产过户后还能要回吗?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杨某和与其妻魏某某共育有三女二子,杨某山为长子。2008年,杨某和与魏某某共有的房屋因拆迁置换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2009年8月,杨某和将置换后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杨某山。2017年春节期间,在杨某和与魏某某在场的情况下,杨某山与其他兄弟姐妹达成《赡养父母的子女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杨某和夫妻与杨某山共同生活,杨某山负责二人日常生活起居和护理等。协议签订后,杨某和夫妻开始与杨某山共同生活。2019年4月30日,魏某某去世。同年5月2日,杨某山因与其他兄弟姐妹发生矛盾,要求杨某和搬出其住所。杨某和搬出后由其他子女照顾生活。杨某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对杨某山有关涉诉房屋的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涉诉房屋系杨某和与魏某某共同所有房屋拆迁置换所得。2009年8月,杨某和已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杨某山,系杨某和与魏某某将房屋共同赠与杨某山。2017年达成的《赡养父母的子女协议》中虽未涉及涉诉房屋,但其中已明确约定由杨某山主要负责杨某和夫妻二人的生活起居。魏某某去世后,杨某山更应给予杨某和生活及精神上的慰藉,但其却要求杨某和搬出其住所,明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因涉诉房屋原为杨某和与魏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属于杨某和个人享有,对该部分赠与应予撤销,对撤销属于魏某某部分赠与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老年人赠与财产后遭遇子女不赡养该如何维权?赠与的房产过户后还能要回吗?针对这些疑问,记者专访了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冯晓义律师。

记者:本案中,房产已经过户给长子多年,为何法院还支持老人撤销部分赠与的请求?

冯律师:很多人认为房产过户后赠与就不能撤销了,这是一个常见误区。通常情况下,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法定撤销情形,这正是为了防范“忘恩负义”的行为。本案中,杨某山作为受赠人,对赠与人杨某和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却明确拒绝履行,完全符合法定撤销条件,即便房产已过户,老人仍有权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定撤销权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从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逾期未行使则会丧失该权利。

记者:法院仅撤销了老人个人份额的赠与,为何不支持全部撤销?这对老年人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有何警示?

冯律师: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也是二人共同作出的。魏某某去世后,其享有的50%房产份额成为遗产,杨某和作为配偶虽享有继承权,但无权单方撤销魏某某作出的赠与。这提醒老年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谨慎,尤其是赠与子女房产等重大财产时,最好明确各自份额及撤销条件。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仅能对自己名下的财产份额行使权利,无法处分已故配偶的部分,提前做好财产约定能避免后续纠纷。

记者:老年人为保障晚年生活,在赠与子女财产时应作好哪些准备?

冯律师:首先,尽量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约定赠与所附义务,比如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保障老人居住权等,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依。其次,可在协议中明确撤销条件,一旦子女不履行义务,老人能更便捷地维权。再者,对于房产等重大财产,若暂时不想过户,可办理赠与公证并为自己保留居住权,既表达对子女的关爱,又给自己留足保障。最后,要留存好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相关证据,若后续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成为维权的关键。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否获得父母财产,都应尽到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责任。本案的判决不仅惩罚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更给老年人撑起了法律“保护伞”,也警示晚辈:亲情不能用财产衡量,违背赡养义务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还可能面临财产被追回的法律后果。家庭纠纷应优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但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必要时可向社区、司法所或法院寻求帮助,守护好自己的晚年生活。

(甘肃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