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以案说法
借条没写还款日 五年后还能要回钱吗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从“第一次要钱被拒”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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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很多人都听说过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也知道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但对于诉讼时效的理解却一知半解,单纯地认为只要超过了三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西固区人民法院通过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例,为大家详解诉讼时效怎么“算”。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2020年5月,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某借款20万元,张某大方出借后,李某向其亲笔手写了一张借条,载明了借款的时间和具体金额,但未明确还款期限。此后多年间,张某碍于朋友情面,迟迟不好意思找李某开口要钱,而李某也对还款一事只字不提。转眼到了2025年8月,张某因家中有事要求李某偿还五年前的这笔借款,但李某却百般推脱抵赖,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起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原告张某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李某当年出具的借条以及自己向李某的转账凭证,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存在。被告李某对此虽然不予否认,但辩称这笔借款发生在五年前,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故向法庭提出了时效抗辩,希望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本就令张某愤怒不已,但李某的表现更是令人心寒,究竟李某的时效抗辩能否成立。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说法
此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发生在五年前,从表面上看的确超过了诉讼时效,这是否意味着原告张某的债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其实并非如此,被告李某虽然一直在庭审中强调案涉借款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但他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就民间借贷案件而言,由于债务人在借款事实发生时就已明确,所以只有当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或债务人明确拒绝还款时,才能认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也只有在此时才能起算诉讼时效。此案,由于原、被告在借款事实发生时并未明确具体还款期限,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他是在2025年8月第一次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并遭到了李某拒绝,在被告李某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原告张某是在2025年8月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此案的诉讼时效也应当从2025年8月起算,因此,此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李某的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据此,办案法官确认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偿还全部借款2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敦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而不是给义务人逃避债务、推卸责任提供借口。西固区人民法院借此案提醒义务人,诉讼时效的起算、计算都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都能导致诉讼时效发生变化,所以不要和本案的被告李某一样,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同时,也提醒债权人,注意收集保存诉讼时效方面的证据。如:知道权利受损的时间、催促履行义务的时间等。同时,要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对方滥用诉讼时效制度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报记者 张烁
(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