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多地将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评定,专家称概念扩展需审慎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近日,甘肃省定西市与广东省汕尾市先后出台规定,将人体器官捐献行为纳入“见义勇为”评定范围。过去两年,已有多地出台类似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针对以上规定,存在不同的声音。支持者认为,通过荣誉认定让捐献者家属感受到社会尊重,可以激励更多人加入器官捐献行列。同时,也有人对该政策存在不同意见,认为器官捐献与传统的见义勇为行为在性质上存在差异,概念扩展需要审慎。
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多地已启动实施
据《甘肃日报》2026年1月11日报道,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市见义勇为协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健全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和器官捐献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围绕权益优待、精神褒奖、人文关怀三大维度出台举措,激发社会公众参与捐献积极性,推动全市造血干细胞、器官捐献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通知》明确,市、县见义勇为协会为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授予“见义勇为(捐献造血干细胞)”称号,为遗体器官捐献者评定“见义勇为(捐献遗体器官组织)”称号,其家属可享受相关政策。
市、县(区)红十字会经办的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在无法律或约定义务、自愿捐献的前提下,凭中华骨髓库与甘肃省红十字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向当地见义勇为协会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具有亲缘关系或法定、约定义务的捐献者不在表彰范围内;遗体器官捐献者凭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颁发的证书,可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据《汕尾日报》2026年1月14日报道,汕尾市于近期将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等救人行为纳入“见义勇为”确认范围,在全省各地市开创了该项工作的先例。
报道称,造血干细胞移植是当前挽救血液病患者的重要医治手段,器官移植是挽救器官衰竭患者的重要途径,通过志愿者无偿捐献是实现造血干细胞移植、器官移植的一条主渠道。造血干细胞捐献、器官捐献是无私奉献、挽救生命的高尚行为,折射着区域文明程度,诠释着社会爱心,对于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拯救广大重症血液病患者、器官衰竭患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5年全国已有多地将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评定范围。
2025年10月22日《滨州日报》报道,滨州在全省率先将人体器官捐献者纳入见义勇为表彰范围。报道称,将人体器官捐献者纳入见义勇为群体表扬范围,是对国家《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的积极响应与创新落实,将无偿捐献器官的高尚行为与见义勇为精神相结合,把《条例》要求转化为具体激励措施,既为全省乃至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供了“滨州样本”,也以政策创新助力公益事业发展,推动《条例》精神在滨州落地生根。
2025年12月,河南省漯河市红十字会、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见义勇为协会联合发文,正式将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行为纳入见义勇为评定范围,明确捐献者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报见义勇为评定,实现政策无缝衔接,并在职称晋升、医疗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先权。
有网友建议全国推广,专家认为概念扩展需审慎
东部一地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主任对澎湃新闻表示,器官移植是挽救器官衰竭患者的重要途径,器官捐献是无私奉献、挽救生命的高尚行为,与见义勇为精神高度契合,将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评定,既彰显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也会激励和动员更多人加入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的行列,从而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
有不少网友称,希望这种政策有更多地方跟进,能在全国推广。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器官捐献与传统的见义勇为行为在性质上存在差异,概念混淆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目前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主要由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各地措辞略有不同。公安部曾在2017年3月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福建江夏学院副教授黄凌云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将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是一项政策创新,是对捐献者“捐献即是善举”的社会价值的高度认可,这反映了鼓励捐献、拯救生命的迫切社会需求。将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是一次重要的概念扩展。这种扩展有其积极的社会意图,但从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角度看,审慎态度至关重要。
她认为,传统的“见义勇为”通常指在突发紧急情况下,面对人身危险采取的主动干预行为,具有事发突然、情境危急、行为主动等特点。而器官捐献,无论是造血干细胞捐献还是逝世后器官捐献,都是一个高度计划性、程序化且受严格医学与伦理规范约束的过程,不涉及紧急避险和现场决断。将两者并轨,可能模糊各自独特的道德意涵和法律定义,引发概念泛化,削弱“见义勇为”原有概念的严肃性与识别度。
她建议,相比扩展“见义勇为”,围绕器官捐献本身的特点,构建一个更精细、更受尊敬的管理与荣誉系统或许更为妥当。
相关新闻:谭案说法丨干细胞捐献认定见义勇为,是荣誉升华还是概念混淆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近年来,不少地方将人体器官和造血干细胞捐献纳入见义勇为的评定范围,比如近日宣布的甘肃定西、广东汕尾,去年宣布的河南漯河、山东滨州、湖北黄石等。还有的地方,仅仅是捐献造血干细胞,也可以被确认为见义勇为,比如江西赣州、山东青岛、福建泉州、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除此之外,不断有政协委员呼吁,将造血干细胞捐献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以激励更多的人加入捐献行列。

有人或许会质疑,躺在病床上捐出“生命火种”的善举,与冲入火海激流、勇斗持刀歹徒的壮举划等号,真的合适吗?
见以勇为,在我国是一种非常崇高的荣誉,一些见义勇为突出贡献者被称为“英模”。2025年,中央政法委组织评定了60个全国见义勇为英模典型,他们在一些突发的违法犯罪、灾难、事故中直面危险、挺身而出、舍生取义,保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在危急关头,他们有的甚至牺牲了自己的生命,他们关键时刻的勇气和舍己为人的义举,引领了社会风气,让人们深深敬仰。
器官和造血干细胞捐献,也是一种无私奉献行为,背后是对生命价值的深刻理解、和对社会的温暖回馈。器官捐献,通常是在临终之际,用自己的实体器官去延续他人生命,而造血干细胞捐献是在健康状态下“分享生命的种子”。
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器官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这样的善举都是值得全社会尊崇。但是将这两者纳入同一个评定体系,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曾公开表示:不合适。
南京市公安局在答复政协委员建议时认为,造血干细胞捐献是一种基于自愿协议的“志愿行为”,志愿者捐献造血干细胞具有“约定义务”,在实际操作中,捐献造血干细胞成功后,每例捐献由患方给予一定的误工费补助。而见义勇为是突发情况,是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实施的行为。

南京市公安局不但从法律性质上厘清了二者的区别,还对政协委员提到的江苏省内南通等六地已将造血干细胞捐献纳入见义勇表彰奖励范围的情况进行了核实,结果发现,六地见义勇为基金会表示,仅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并非认定为见义勇为,而且,苏州太仓还曾对一起2023年造血干细胞捐献的见义勇为认定,进行了撤销。
因此,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在与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会商决定后,给出了否定答复。

我注意到,全国多地为礼赞凡人壮举,通过专项经费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如福建省,被评定为英雄的奖励金20万元,模范15万元,对牺牲人员给予一次性抚恤金108万元。此外,多地还在生活与医疗、子女教育、就业与住房、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见义勇为人员优待。
将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纳入“见义勇为”群体,使其得到高规格的荣誉和利益诱惑,可能会撬动更多人参与捐献。

但是,将“英雄”的定义从应对突发危险,扩展到为拯救生命而作出的奉献,将一套为“英勇行为”设计的制度,用来表彰“奉献行为”,法理上牵强;将在严格医疗监控下对身体伤害极小,甚至没有伤害的造血干细胞捐献,与通常伴随即时的、不可预测的人身危险的见义勇为等同,在“勇为”的定义上不通。
截止2026年1月8日,我国已完成21953例造血干细胞捐献。截止2025年4月,我国器官捐献志愿者登记人数超过705万。截止2025年,全国依法依规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超过3万例、见义勇为人员近4万人。
二者均已规模宏大。将二者纳入同一评价体系,不但可能稀释器官、造血干细胞捐献等志愿行为的独特性和稀缺性,也可能削弱对传统见义勇为英雄的关注度和保障强度。善行之间不应该被混淆,荣誉更不应该被廉价化。在全国各地政策不一、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下,为器官、造血干细胞或其他生命捐献志愿行为建立一套独立、专属、高规格的荣誉与保障体系,也许才是对生命真正的敬畏,对善举最纯粹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