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增值税不一定由卖家担!
西固区法院案例打破二手房买卖误区
【本报讯】近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明确二手房交易中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虽为卖房人,但买卖双方可通过合同约定改变税费承担主体,法院最终驳回了买方要求卖方独自承担增值税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市民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张某位于西固区的一套住房。因签约时张某尚未取得房产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甲方(张某)为乙方(王某)办理产权证,届时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但2024年5月房产证办理条件成就时,双方就房屋增值税承担问题产生分歧。
王某认为,增值税是法律规定由卖房人承担的法定税费,合同中关于税费由买方承担的条款免除了张某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故将张某诉至西固区法院,要求其承担增值税并协助办理房产证。而张某则辩称,双方已通过合同明确约定税费承担方式,王某拒不履约已构成违约,自己有权拒绝配合办证。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税费承担条款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明确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但该规定并非不可变更的强制性要求。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增值税,该约定是双方真实合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法院进一步说明,王某未按约定缴纳税费已构成违约,张某作为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权拒绝协助办理房产证。据此,西固区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二手房交易避坑指南
明确约定核心条款:签订合同时,需书面列明增值税、契税、个税等具体税费的承担方,避免使用“相关费用”等模糊表述。
核实房屋关键信息:买方需重点核查房屋性质(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契税缴纳年限、房产证办理进度等信息,需确认是否满足“满2年免征增值税”“满5年上市交易”等政策要求,避免因信息偏差引发税费争议。
保留交易相关证据:无论是税费约定、房屋信息披露,还是协商过程,均需保留书面协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尤其是口头约定需及时补签书面确认文件,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记者 许沛洁
(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