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借条未写还款日,五年后还能要回钱吗?
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全部借款20万元
【本报讯】朋友借款20万元,五年未还,债权人起诉后,债务人却以“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明确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并非从借款之日起计算,最终判决债务人偿还全部借款。
2020年5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张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时间和金额,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五年间,张某碍于情面一直未催要,李某也对还款一事绝口不提。
2025年8月,张某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向李某提出偿还借款,但李某始终推脱。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西固区法院,要求其归还20万元借款本金,并提交了借条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庭审中,李某对借款事实予以承认,但辩称借款发生在五年前,已超过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五百一十一条也明确,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张某在2025年8月首次要求李某还款并遭拒绝,此时应视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应从该时间点起算,因此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李某的时效抗辩不成立。最终,西固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偿还全部借款2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非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借口。对于债权人来说,借款时应尽量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同时注意保存催款记录等证据;对于债务人而言,应依法履行义务,不应滥用诉讼时效规定逃避债务。
记者 许沛洁
(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