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吕霞)9月2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对浪费水资源、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根据水资源的供给能力确定城镇规模和建设项目规模。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甘肃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