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业绩不达标就辞退员工?法院判决:这不合法!
兰州晚报讯 在司法实践中,因员工业绩未达到企业要求而解除劳动合同并引发劳动仲裁的情况并不罕见。近日,西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表明:业绩不达标不能随意辞退员工。
2023年11月,贾某入职甲公司,双方口头约定贾某在职期间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误餐补助及业务提成构成,但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贾某入职三个月,甲公司未按时向贾某支付劳动报酬。2024年1月,甲公司以“贾某未完成业绩指标”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贾某申请劳动仲裁。2024年2月,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甲公司向贾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甲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甲公司表示,在贾某入职之初,双方就已经约定了每月应当完成的业绩指标,也向贾某明确表示“如果连续三个月未完成业绩指标,公司有权辞退”的规定,所有员工都知道此规定。现贾某连续三个月未完成业绩指标,甲公司按照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有理有据,不存在违法。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未完成业绩指标”是甲公司与贾某事先已经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现在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业绩指标的具体内容及标准,应由甲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即便被告贾某连续三个月未完成业绩指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甲公司也应对贾某进行培训或岗位调整,而不能直接以“未完成业绩指标”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故甲公司解除与贾某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西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西固法院提醒用人单位:
为激发劳动者工作积极性,对劳动者下达一定的业绩指标,这本符合市场竞争的需要,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正常范畴。但是,“未完成业绩指标”并不代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更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辞退劳动者,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