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景泰县法院:未成年人无证租车驾车酿事故,谁“买单”?
未成年人租赁汽车无证驾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景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为公众敲响了未成年人交通安全与租赁行业规范经营的警钟。

2024年10月1日,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小吴、小郭(均未成年)计划从兰州新区返回景泰。因无法直接从正规租车公司租车,二人在快手平台看到赵某发布的租车广告视频后,与赵某取得联系。赵某使用自己的驾照从某租车公司租出车辆,随后转租给小吴和小郭。交车时,小郭向赵某支付了租车费用,并向其展示了从网上下载的他人驾照图片,赵某未作进一步核实便将车辆交出。当晚十点半左右,小吴驾驶该车辆行驶至101省道时,不慎撞死了横穿马路的12只羊。羊的饲养人老苏发现后立即向交警报案,交警认定驾驶人小吴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协商赔偿未果,老苏将小吴、小郭及其各自的监护人,以及赵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吴、小郭虽系未成年人,但租车时二人均年满十七周岁,应当对无证不得驾驶机动车这一常识具备认知。二人明知无证不能驾驶机动车,仍然驾车致他人财产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为小吴,但租车为二人共同意愿,且小郭参与了联系赵某、下载他人驾照图片及支付租车费等环节,亦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二人无赔偿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赔偿。赵某在将车辆转租给小吴、小郭时,未审查二人是否成年、是否具备驾驶资格,以及驾照与本人是否一致,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老苏作为羊的饲养人,其饲养的羊深夜横穿马路,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亦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小吴和小郭的监护人各赔偿老苏三千元,赵某赔偿老苏两千元,均当庭支付,本案圆满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私自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严重损害还会危及公共安全。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侵权违法行为及损害后果缺乏正确认识,家长务必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监管,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同时,租赁行业经营者应规范经营,租赁公司应对承租人身份进行严格核验和审查,避免向无证驾驶者提供高风险服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