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6起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进一步规范民生领域广告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震慑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省市场监管局决定从2024年全省已办结案件中选取6起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嘉峪关李时珍保健服务馆发布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违法广告案
2024年7月22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峪关李时珍保健服务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发放印刷品广告和利用车体广告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经查,当事人发放的印刷品广告内容有“耳鸣耳聋中耳炎李时珍有绝招”“李时珍耳鼻堂清耳毒通耳脉补耳道修神经强肾通耳”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川区每新视光健康咨询中心发布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案
2024年4月30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川区每新视光健康咨询中心进行了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布含有“签约调理无效退款”“是非手术摘镜?”“不打针、不吃药、不动手术,就是非手术摘镜……”等字样的宣传彩页和墙体广告。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1040元。
案例三: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肃丝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广告案
2024年6月13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称甘肃丝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这门课,拯救你十二年没有变过的作文分数》的文章,文章中宣传了“2周学习+2个月稳固沉淀,从40到50,从50到56+,毫无问题”等广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之规定。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蒙某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案
2024年6月5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蒙某网络直播带货涉嫌对食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快手”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带货时,以虚构剧情演绎的方式,宣传普通食品“降三本草包”具有降血压、降血糖和降血脂的功效。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销售“降三本草包”1256单,销售金额125914元,获取广告佣金5654.4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蒙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54.47元、罚款22617.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定西市安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肃瑞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广告案
2024年4月12日,安定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安定区甘肃瑞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当事人宣传彩页中有该地产“更是区域政策导向,投资导向、文化导向、教育导向、环境导向的重中之重”,距离某某学校“在10分钟的步行范围内”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第(四)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之规定。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广告、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临夏州康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肃惠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乐分公司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违法广告案
2024年8月26日,康乐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省市场监管局派发的甘肃惠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乐分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康乐惠安花苑自媒体发布惠安花苑二期1/5号楼“载耀加推、全城火热争藏、置业优选惠安花苑6重牛礼钜献全城,无限升值……”等广告宣传词语的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康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