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对标国家级指标!《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修订)》印发

国家级绿色矿山甘肃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郭家沟铅锌矿厂区
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王思璇)记者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更好衔接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我省对照自然资源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及《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结合甘肃省实际,对原《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石油天然气、砂石粘土矿)》进行了修订。
此次制定的《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修订)》,主要针对我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中部分先决条件、指标内容与国家级指标不一致,且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指标设置还需优化等问题,同时增加地热矿泉水评价指标。
指标内容包含先决条件和评分表两部分。先决条件属于否决项,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则不能参与绿色矿山遴选工作。评分表共40余项,分别从矿区环境、资源开采、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六个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水平进行评分。评价指标总分100分,总得分不低于80分视为省级绿色矿山“达标线”(与国家级一致);二级指标分类标准得分原则上不能低于该级指标总分值的60%。
与原指标相比,新指标参照国家级指标重新编排省级评价指标,更好地实现了部省衔接。设置符合我省实际的三级指标要求,如降低智能化矿山,国家级奖励、实用性专利及创新成果等分值。同时,打分方式由原不符合项扣分调整为不符合项扣分与符合项加分相结合,更具操作性。
(新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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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王思璇)为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于近日联合出台《甘肃省部分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甘肃省地热、矿泉水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用于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业权出让收益。
根据甘肃省资源税税率表中原矿与选矿资源税率的比值计算分析、样本矿山数据资料测算分析、已公告省份的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及资源税税目税率计算等方法,对甘肃省煤炭、铁、锰、铜、铝土矿等59个矿种矿产品明确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同时,根据《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等规定,采用市场基准价和收益率反算核定价格,综合考虑当前甘肃省经济体量和矿泉水资源禀赋情况,对甘肃省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确定甘肃省矿泉水核定价格为50元/立方米。
据悉,甘肃省部分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等要求,遵循矿产资源赋存状态、资源品位、开采及选冶条件的客观规律和矿业经济发展的市场规律,充分考虑相邻区域水平,保持区域协调,前往江西、四川等省份进行调研,并在兰州市召开论证会,听取相关专家、矿山企业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确保了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甘肃省部分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标准的出台,对促进矿业权出让收益与矿产资源税有效衔接,维护出让收益保持“相对平衡”,推动矿山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