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卖房人去世 继承人放弃继承房产 买房人要求过户该找谁?
观澜新闻客户端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房屋买卖的交易周期较长,如果交易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且其继承人又拒绝配合协助房产过户,那么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呢?近日,西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6年,刘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刘某以17万元的价格将其居住的一套位于西固区的住房转让给王某。因当时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甲方(刘某)应当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及时协助乙方(王某)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当天,王某向刘某支付了16.5万元购房款,并约定剩余5000元待房屋登记至王某名下后再行交付。后王某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2023年底,王某得知该房屋已经具备房产证办理条件,于是立即联系原房主刘某,这才知道刘某已于多年前去世,唯一的继承人(刘某的女儿)也在外地居住。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多次联系刘某的女儿,要求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遭到了拒绝,出于无奈,王某一纸诉状将刘某之女起诉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向刘某的女儿询问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刘某的女儿称,父亲当初卖房时的价格过低,如今房价上涨不少,如果按照十几年前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明显有失公平;此外,刘某之女明确表示,除非原告王某同意提高购房款,否则自己将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届时自然没有义务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总结道,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刘某已病故,而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故《房屋转让协议》对他们没有约束效力,那么王某是否有权要求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履行合同义务呢?
法官审理后认为,刘某于2006年跟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房人刘某因病去世,但该事实并未影响《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刘某的女儿无权单方改变协议的主要内容—即要求王某提高购房款。
至于刘某的女儿放弃继承案涉房屋后,是否有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问题,法官认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继承”既包括对被继承人生前所留财产权利的继承,也包括生前所负债务的继承。本案中,“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质上是刘某生前所负的合同债务,既然被告刘某之女已经继承了刘某的部分遗产,就不能放弃对刘某生前所负债务的继承。基于上述理由,西固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刘某之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观澜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