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夫妻离婚 “小产权房”该咋分?
观澜新闻客户端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夫妻在协商离婚事宜时,往往因为在财产分割上无法达成一致而提起诉讼,离婚诉讼案件中,关于不动产分割的纠纷较为常见,如果双方居住的是小产权房又该如何处理呢?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的小产权房分割问题时,充分考虑了小产权房的特殊性和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
小军、小艳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2年共同出资购买某小区房屋,该小区系村集体集资建房,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双方感情破裂,分居多年。2023年,小艳起诉小军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案涉房屋。小军认为房屋未登记,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应待房屋登记后再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属村集体集资建房,在现有政策制度下,可能存在长期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情况。该房屋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可以确定是小军、小艳基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购买,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有资金合法取得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在房款已付清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由小军居住使用,并给予小艳相应补偿。如后续可办理产权登记,小艳应予以协助。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表示,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不同产权类型的房屋,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区分房屋所有权属与房屋占有使用,区分房屋所有权属与房屋价值。对已经完成不动产权登记的房屋,一般通过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对集资房、自建房、小产权房等未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房屋,虽然夫妻双方对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但其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对此类房屋不宜进行所有权认定和处理,但可以确定离婚后的房屋居住使用等问题。在确定房屋由一方占有使用后,可以参照双方投入和房屋价值,通过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方式向对方进行补偿,实现利益平衡。(文中人物为化名)
(观澜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