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加装鞋柜被邻居起诉占用过道 法院判了

家门口加装鞋柜被邻居起诉占用过道 法院判了

原标题:小区公共区域可以堆放杂物吗?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刘某住在一幢一梯两户且没有电梯的老式居民楼里,每天骑自行车上下班。由于小区内没有车棚,刘某便将自行车放在了自己家中,楼上楼下的邻居时常能看到他抬着自行车上下楼梯。2022年4月,下班回家的刘某发现楼下邻居王某请木匠在楼梯过道处打了一组鞋柜,于是上前询问情况。王某表示,由于家中储物空间不足,鞋子无处放置,只能在门前过道加装一组鞋柜。刘某虽然想到王某占用公共过道的做法会给自己造成不便,但碍于邻里情面,没有明确提出反对。由于楼梯过道空间本就狭小,每天抬着自行车上下楼梯的刘某即使再小心,也难免会撞到过道处的鞋柜,久而久之,鞋柜的门板就被刘某的自行车刮出了几道痕迹,为此王某与刘某发生了激烈争执。随后刘某先后找到物业、社区投诉王某占用过道的行为,均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刘某将王某起诉至兰州市西固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拆除其在过道处加装的鞋柜。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被告王某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将门前加装的鞋柜挪至屋内,看到王某态度转变,原告刘某也表示谅解并当庭提出撤诉,这起邻里纠纷最终平和落幕。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家门口就是自家“地盘”,反正空着也是空着,这里就成了家里那些无处安放的大纸箱、鞋子、孩子的旧玩具等各种杂物的最佳藏身之处了。那么,小区公共区域可以堆放杂物吗?我们邀请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小区的公共区域可以堆放杂物吗?

姜律师:不可以。小区公共部分的产权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业主在使用公共区域时,应当考虑到对其他业主的影响,避免给他人带来不便。居民擅自将杂物放置于公共区域,除影响美观外,还容易造成消防安全隐患,也容易引起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记者:如果遇到此类纠纷该如何处理?

姜律师:如发生类似纠纷,受影响的业主可以和私自占用的业主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向物业、业委会、社区、消防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及投诉,请求他们介入协调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物业及业委会有权利、也有义务予以协助处理。物业应及时制止,并向消防等相关行政部门报告,要求进行查处;业委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可以对乱占楼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等。

若还是沟通协商不成,受影响的业主可以以对方侵占公共通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姜律师提醒,小区的公共区域不可以堆放杂物,这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出于对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考虑。每个业主都应该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甘肃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