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运输领域法规上新 严禁这些不文明执法行为

甘肃交通运输领域法规上新 严禁这些不文明执法行为

原标题:《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刘健 摄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刘健 摄

新甘肃客户端兰州10月9日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刘健)记者在今天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国第二部、西北地区第一部专门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为我省纵深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的活动。

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省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基本形成权责相对统一、层级分工较为明确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系,但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和影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然存在行政执法主体缺位、行政执法机构性质不统一等问题。

“通过立法保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果,有效破解了交通运输执法中面临的困境和问题。”这位负责人介绍,《条例》共七章三十六条,不仅对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进行了细化规定,而且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和协作部门相关职责,有利于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行了明确,要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按照规定穿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携带和使用执法装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出现违法设卡检查、罚款,以及滥用自由裁量权,进行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行为。

(新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