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被AI“偷走”如何维权?擅自模仿恶搞或违法

声音被AI“偷走”如何维权?擅自模仿恶搞或违法

原标题:声音也受法律保护吗?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该案中,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师,发现有人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APP广泛流传。这些作品中的声音来自于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

殷某曾受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该公司将殷某为其录制的音频提供给一家软件公司,允许其以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其产品及服务。该软件公司将殷某的音频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正是通过第三方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采购,获得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未经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在其平台中使用。

殷某认为,上述五家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声音权益,应当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自然人声音的可识别性是指在他人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

从日常交流到艺术创作,声音都是不可或缺的元素,特别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声音。那么,声音是否受法律保护?我们邀请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声音是否受法律保护?

姜律师:声音当然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全面尊重和保护的立法精神。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对自己的声音享有权利,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声音。

需要注意的是,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记者:擅自使用、模仿他人的声音违法吗?

姜律师:对于通过技艺模仿名人声音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声音权;但未经许可,通过大数据和语音识别技术分析名人声音,模拟出近似性新声音的行为,因该新声音中必定包含了音源中的典型性音色,则构成对声音权的侵犯。

民法典对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对自己声音的权利。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声音。

但也有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对肖像权合理使用作出了规定。参照该条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自然人已经公开的声音,可以不经其同意。

记者:恶搞、伪造声音构成侵权吗?

姜律师:非法模仿他人声音可能会侵权。声音跟肖像一样,具有人身属性,通过声音,可以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所以民法典才提出了声音权,防止其被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损害声音主体的声音权,甚至名誉权。

同时,声音在商品化利用时还具有财产属性,尤其是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场景应用特点的声音等。比如郭德纲、林志玲等明星的声音被应用到导航、文章朗读等软件中。这些人的声音都具有了相应的经济价值,一旦其声音单词、片段被剪辑重组,应用于其他软件或场景中,就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姜律师提醒,声音作为人类日常交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其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甘肃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