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为人民群众美好出行提供坚实保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甘肃省公路条例》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刘健 摄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刘健 张海燕
《甘肃省公路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近年来我省针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领域出台的一项重要地方性法规。这部《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12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在兰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实现“四合一”
近年来,省交通运输系统抢抓机遇,深入实施交通提升建设,全省公路事业成绩显著,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但与此同时,全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方面也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自2008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4部涉路地方性法规,对指导和加强全省公路建设、管理和保护,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也逐渐出现与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发布会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在总结分析上述4部地方性法规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充分借鉴省内外公路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统筹立改废释篡,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要求,我省按照“四合一”的工作思路,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启动了综合性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公路条例》的制定工作。
“《条例》是一部内容完善、操作性强、符合我省公路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对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位负责人表示。
突出系统性设计
《条例》共九章八十一条,明确强化省市县乡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公路利用、促进路衍经济发展,强化超限运输源头治理等一系列新举措、新办法,针对问题立法精准,突出系统性设计。
如针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问题,《条例》首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货物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源头治理职责进行了明确。
同时,强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法律责任和高速公路入口“拒超”责任,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计重检测设施,对货运车辆进行计重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此外,为后续“依规治超”预留了制度切入点,规定“本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相关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为下一步制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紧扣社会关切
党的十八大以来,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进入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路需求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从“走得了”向“走得好”转变。《条例》紧扣社会关切,从基本原则上就强调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确保质量、便捷畅通、绿色环保,开放融合、建养并重,同时专条专款就技术创新、服务保障、行车安全、应急保障、源头治超等作出明确规定。
比如,《条例》对公路清障救援进行了规范,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收费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的调度指挥、管理监督,明确调度指挥的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编入名录的清障救援服务机构”,通过向社会主动公布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名录,方便收费公路使用者自主选择,实现阳光救援,避免出现“天价拖车费”现象。
在确保公路建设质量方面,《条例》进一步强化建设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和行业技术标准、合同的执行力度,强化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突出了公路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质量保修制度。
在规范农村公路管理方面,《条例》正式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的范畴,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相关事项、管养责任、养护方式、资金筹措机制等进行了明确,并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全面实行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制。
(新甘肃)
相关新闻
中国甘肃网:《甘肃省公路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甘肃网12月29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宋芳科)12月29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解读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公路条例》。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石华雄表示,《甘肃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更好地解决影响和制约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及突出问题,助推甘肃省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即将施行的《条例》共九章八十一条,分为“总则”“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公路利用和管理”“收费公路”“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有诸多亮点和创新,将有利于甘肃省公路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提出“公路利用”的概念。专设路衍经济发展条款,增设政府支持路衍经济的法定义务,推进公路与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倡导通过高速公路“开口子”工程、降低车辆空驶率、拓展服务区空间和功能等措施,进一步提升路网通行效率,全面提升公路的辐射范围和服务能力等。

在规范农村公路管理方面,《条例》正式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的范畴,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相关事项、管养责任、养护方式、资金筹措机制等进行了明确。
在明确公路建设质量要求方面,《条例》规定,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从事公路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打造“平安百年品质工程”。
在加强超限超载治理方面,《条例》全面总结了甘肃省治理车辆超限的有益经验,并将其上升为法规规定。设立“源头治超”“高速公路入口‘拒超’”“科技治超”等专门条款。

在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方面,《条例》规定,规定收费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免费停车、休息、饮水、如厕等公益性服务和加油(气)、充电、餐饮、购物、车辆维修等经营性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安全、舒适、快捷出行的需求。

中国甘肃网:甘肃:收费公路服务区关闭需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甘肃网12月29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宋芳科)12月29日,甘肃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解读《甘肃省公路条例》,备受公众关注的拖车费、高速公路服务区能否随意关闭、道路工程质量如何保障等问题都在《甘肃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得到规范。
为了规范公路清障救援,避免出现“天价拖车费”现象,《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收费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的调度指挥、管理监督,明确调度指挥的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编入名录的清障救援服务机构”。通过向社会主动公布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名录,方便收费公路使用者自主选择,实现阳光救援。
《条例》还规定收费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免费停车、休息、饮水、如厕等公益性服务和加油(气)、充电、餐饮、购物、车辆维修等经营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区拓展多元化服务业态,配备医疗急救箱,为司机提供便捷、经济的休息场所。服务区应当规划建设或者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区。同时明确,收费公路服务区不得擅自关闭。确需关闭的,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统计显示,截止今年底,甘肃省高速(一级)公路通车里程已突破7900公里,2024年将突破8000公里。交通建设高质量发展是保障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为持续促进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条例》除了强调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土地管理、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红线。重点突出了公路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质量保修制度。
同时,强化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提升。《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国道和省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县道、乡道应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条例对逐步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