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办事未果 “人情费”还能要回来吗

托人办事未果 “人情费”还能要回来吗

原标题:托人办事的“人情费”能要回来吗?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2019年11月,王某了解到朱某能够帮忙获取某小区的经济适用房名额,便主动与朱某联系,并以微信转账方式给朱某转账10万元,朱某亦给王某出具了收条。但之后,两人就该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一直未达成一致。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将朱某起诉至天水郡法庭。

审理中,朱某认为这笔钱款为“好处费”,与王某之间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委托关系,双方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王某是因个人原因未接收请托房屋。朱某表示,该案属于非法请托后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明知其不具备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但其通过给受托人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该行为会破坏国家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规范和实施,扰乱社会秩序,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遂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规范,但也会受“人情”影响。日常生活中常有人花钱找人办事,既然托人帮忙办事,就免不了给“人情费”,办成了可能获得某种非法利益,办砸了钱还能“原封不动”要回来吗?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一起来聊聊“人情费”。

记者:托人办事,事情没办成“人情费”能要回来吗?

姜律师:这种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这种不法原因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要不回来的。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花钱请托是一种错误认识,无论请托人以解除委托为由还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均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记者:什么是公序良俗?

姜律师: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也可以理解为社会的一般利益(如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

公序良俗原则维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前者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后者则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姜律师提醒:法律不仅有惩罚不法行为的功能,更有教育社会公众引导社会积极向善向上的价值取向。不合法、违背公序良俗的“走后门”,明显违反了社会公平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管是找工作也好,其他什么事项也好,指望人情费给出去了还能随时收回来,都不太现实。

(甘肃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