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共济下月上线 甘肃省直医保个人账户可"全家共享"

门诊共济下月上线 甘肃省直医保个人账户可"全家共享"

原标题:明年1月1日起,甘肃省省直职工医保实施门诊共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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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李永萍)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省直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水平,甘肃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甘肃省财政厅印发了《甘肃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省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细则》明确了门诊共济保障待遇。在做好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将普通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谈判药品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分别报销。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当月起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累计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限额为25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根据省直职工医保基金情况动态调整。

《细则》改革了个人账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原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每人每月120元;参保人员补缴欠费(含不足缴费年限补缴)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

《细则》明确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细则》明确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因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属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细则》明确,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本地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诊的,实行即时结算。省医保服务中心与定点医药机构按月进行结算。在异地普通门诊就诊时,应选择已开通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可在省医保局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持外配处方配药和结算。相关条件具备后,可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新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