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0-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涉及社会保障 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 不动产登记及工伤认定 行政补偿等
1月27日,兰铁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选编的十大典型案例在2020和2021年度审结生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行政案件中讨论选定。涉及执法领域有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社会保障、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和路政执法等,涉及行政行为种类有行政处罚、工伤认定、行政补偿、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对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和指引社会生活,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具有指引作用,有利于发挥典型案例的价值示范引领功能。
案例一:兰州三爱整形美容医院诉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互联网广告监督平台上监测到兰州三爱整形美容医院(以下简称三爱美容医院)设计制作并通过天猫平台发布内容为“纤细小腿”相关内容的广告,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广告,决定:1.责令兰州三爱整形美容医院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消除影响;2.处以罚款200000元。三爱美容医院履行了上述决定的第一项内容,但认为罚款数额明显过高,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罚款数额,酌情从轻处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复议维持处罚决定。三爱美容医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三爱美容医院的诉讼请求。三爱美容医院不服,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行政调解书。当事人依约履行了协议。
案例二:淼博建材有限公司诉定西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5日,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大队,对淼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淼博公司)的焙烧窑排放的烟气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焙烧窑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折算浓度均值为46.0㎎/立方米,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均值为311.6㎎/立方米,两项指标均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值要求。经调查核实,淼博公司建设安装的除尘脱硫塔不能有效去除烟气中的颗粒物,无法确保烟气颗粒物达标排放,正常生产期间未及时向除尘脱硫塔循环水池投加足够的脱硫药剂,致使监测时循环水PH值为6,导致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定环罚字﹝2019﹞1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淼博公司处罚款29.99万元。淼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中考虑到该案的处理涉及到大气环境的保护、民营企业利益的保护及小微企业疫情期间的复工复产问题,且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综合全案存在的实质问题,决定运用该院与定西市司法局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对案件进行综合协调处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案例三:梁某诉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行政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7日16时30分许,梁某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7号华富大厦电梯内看到张某某(学生)欺负一女学生,即上前警告。在张某某表示不满后,梁某用左手在张某某前胸部打了一拳。2019年6月28日17时38分,张某某的母亲向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以下简称城关分局)广武门派出所报案。2019年7月3日,城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城公(广)行罚决字〔2019〕42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梁某殴打未成年人张某某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梁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城关分局作出拘留十五日的顶格处罚,未考虑梁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主动投案等因素,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处罚结果错误,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城关分局不服,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白银茗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0日,白银茗仁餐饮公司(以下简称茗仁公司)组织员工外出进行宣传,后其所属大龙火锅店经理徐某银带领员工李某某等多人前往华瑞通游乐场,在游乐场内“网红桥”上行进,并在桥上展示其“大龙火锅”宣传旗帜。在此过程中李某某不慎从“网红桥”摔下致伤,同日送往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结果为右侧股骨颈骨折。2019年2月18日,李某某的儿子曹某向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白银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白银市人社局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白人社工伤认(2019)178号白银市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李某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茗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白银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白银市人社局向茗仁公司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期限超过了《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送达时限,程序违法,但对茗仁公司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判决确认白银市人社局作出白人社工伤认(2019)178号白银市工伤认定决定的行为违法。茗仁公司提起上诉后,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李某某诉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基本案情】
因兰石集团兰驼东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19年5月16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李某某所有的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同年6月10日,李某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同年12月10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在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李某某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20年3月3日,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作出兰七国征补字〔20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向原告李某某作出的兰七国征补字〔20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宣判后,七里河区政府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六:康某某、高某某诉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等强制拆除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9日,原告康某某、高某某以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固区政府)、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固城街道办)强制拆除其房屋为由,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确认被告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及时解决争议,经征得起诉人同意,进行了立案前协调。后协调无果,法院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裁判结果】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康某某、高某某所诉涉案售货亭系由西固城街道办实施拆除,本案适格被告是西固城街道办。本案应以被告西固城街道办确定管辖法院,不属于本院管辖。经释明,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为西固城街道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此案移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七:王某某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0日,原告王某某向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书面公开原告所在村整体改造项目分户补偿安置明细。2021年1月1日,被告收到申请。2021年1月28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主要内容为:经核查,您申请公开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片区整体改造项目高滩村拆迁的分户补偿安置明细,因您未签订政府补偿协议,故无法提供相关补偿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对已签约的村民的相关补偿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经我区雁园街道征求已签约的村民意见,已签约村民以公开内容涉及到其个人隐私为由,均表示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此项申请内容不予公开。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责令被告按原告申请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裁判结果】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城关区政府依法有义务主动公开其辖区范围内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情况。被告以村民不同意为由不予公开,但其并未提交书面征求村民意见且村民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同意公开的相关证据。同时,在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遂判决撤销《答复》,责令被告在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宣判后,城关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八:花某某等诉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6日,原告花某某等向东果园村委会提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1.书面公开东果园村委会“2017年八里镇岘口子棚户区改造项目东果园村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七里河区八里镇整体开发集体土地及S104道路房屋征收”项目东果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涉及的相关村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明细表;2.关于“2017年八里镇岘口子棚户区改造项目东果园村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以及“七里河区八里镇整体开发集体土地及S104道路房屋征收”项目的相关村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村委会会议纪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实施人员及所有相关资料。2020年12月15日,原告向七里河区政府邮寄了请求责令东果园村委会公开村务的申请书。但东果园村委会并未就原告申请事项向其公开。原告遂以七里河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责令东果园村委会限期对原告申请的村务信息公开作出答复。
【裁判结果】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七里河区政府负有依原告的申请监督村委会依法公开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遂判决: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监督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东果园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相关村务信息。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九:魏某某等诉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土地使用权登记案
【基本案情】
西岔镇漫湾村民张某胜和张某祥为同胞兄弟,与父母同住,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哥哥张某祥名下。1988年张某祥举家到外地生活,户口没有迁移。2013年3月张某祥去世。同年,弟弟张某胜拆除了宅基地上的原房屋,新修两层楼房。2018年张某祥的儿子张某某以张某胜拆除其宅基地上房屋侵权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张某胜拿出自己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证,原来宅基地早在2008年11月就已登记在张某胜名下。张某某撤诉后向政府反映。经调查,原来同一处宅基地,哥哥张某祥的证还在,国土局又给弟弟张某胜办了证。张某祥的妻子魏某某和子女张某某、张某燕多次上访后,以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张某胜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张某胜的土地使用权证。
【裁判结果】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登记行为错误,判决撤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与张某胜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兄弟两家之间,兄弟两家和征收实施单位之间就征收补偿等事项达成一致,兄弟两家当场签订了协议。三方当事人都提交了撤诉申请,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十:李某诉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兰州市交通委)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9日18时53分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十字路口附近例行检查时,发现李某驾驶甘AH2***号车辆,搭乘一名乘客,涉嫌非法营运。兰州市交通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暂扣李某车辆。7月10日,兰州市交通委就李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立案,7月25日作出甘兰城违通﹝2019﹞稽-3146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对李某作出壹万元罚款的处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于当日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李某送达。李某陈述申辩但并未提出听证要求。7月30日,兰州市交通委就李某非法营运案进行集体讨论。7月31日,作出甘兰城罚〔2019〕稽—3146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李某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缴纳义务及权利救济期限、途径,当日通过邮政速递向李某送达。李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以兰州市交通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甘兰城罚〔2019〕稽—3146号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正常运营秩序和保障乘客安全,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主体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所有出租汽车符合技术规范和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等法定要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李某未能提供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也未能提供涉案车辆符合出租汽车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证明,兰州市交通委作出的甘兰城罚〔2019〕稽—314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