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最大限度从源头上防控犯罪总量
甘肃省检察院发布6件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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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甘肃检察机关近三年来践行“少捕慎诉”司法理念,依法审慎履行批捕权公诉权的相关情况,并发布6件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8年以来,甘肃检察机关积极践行“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刑事犯罪的源头管控、审前过滤作用,通过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不捕不诉权,最大限度从源头上防控犯罪总量,化解社会矛盾。三年来,甘肃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批捕50912人,批准逮捕36364人,不批捕14393人;受理审查起诉103717人,起诉77567人,不诉18434人,刑事案件不捕率、不诉率合理上升。
据介绍,针对近年来甘肃省严重暴力犯罪逐年下降,刑事案件总量却不断攀升,尤其是“醉驾”、盗窃等多发易发轻微刑事案件占比越来越高的问题,甘肃省检察院党组在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落实‘少捕慎诉’刑事政策,力争将不起诉率提升到全国中偏上水平,推动案件量逐年下降”的工作目标,主动向省人大、省委政法委、最高检专题汇报,与省公安厅共同研判调控措施,并采取引导侦查、同堂培训等方式,推动公、检、法各单位在司法办案中达成“少捕慎诉”的共识。
制定出台贯彻“少捕慎诉”方针指导意见,明确不捕不诉的案件类型和范围;会同省公安厅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明办法,指导市县两级检察院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及时召开甘肃省刑检工作推进会,下发《新形势下全面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落实“少捕慎诉”作出部署安排;建立“五步工作法”,定期分析研判不捕不诉案件办理情况,加强统筹管理,及时查缺补漏。部署开展“刑检优化月”和“百日大提升”行动,重点围绕“醉驾”案件、涉民企案件慎捕慎诉等问题,通过网上巡查、领导包片、精准约谈、定期通报等方式,督促推动“少捕慎诉”在办案实践中准确适用。成立由院领导带队的督导组,对“少捕慎诉”司法理念落实不到位、案件审查把关不严的地市,有针对性地开展督促指导。
2020年,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总量上升的情况下,甘肃检察机关起诉人数与2017年相比减少了16.09%,不诉率从6.12 %上升到28.58%,有效遏制了刑事犯罪总量逐年上升的态势。
审慎办理涉民企案件。出台涉民企案件“慎捕慎诉”实施细则,明确涉企刑事案件11类不捕、5类不诉情形,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三年来,共依法不捕1551人、不诉1479人,对34名无羁押必要的企业负责人监督变更强制措施,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赞同。在甘肃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加强脱贫攻坚司法保障专项工作,结合检察职能推行“六项举措”,对罪行轻微的贫困犯罪嫌疑人坚持“少捕慎诉”,同时积极实施司法救助,帮助贫困涉案人员尽早回归社会,脱贫致富。三年来,共依法不捕6092人,不诉9482人,实施司法救助423件488人,发放救助金额1173.752万元。制定下发《附条件不起诉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涉罪未成年人尽可能不捕、不诉或附依托观护教育基地,对作出不捕不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帮教,确保顺利回归社会。三年来共不捕970人、不诉1132人,其中,附条件不诉724人。在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故意传播病毒等违法犯罪的同时,对情节轻微的依法不捕不诉。2020年以来,共批捕92人,起诉122人,不捕19人,不诉19人,同步审查109件。
强化流程管控。程管控。对不捕、不诉案件实行全流程闭环式监管,从受理、审查、决定到结案,始终在统一业务系统流转,全程无纸化审批。
构建上下贯通的监督机制,规定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一律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决定,不批准逮捕 案件一律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建立涉黑恶、涉疫情及涉民企案件三级院同步审查机制,切实做到宽严适当,不枉不纵。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责任认定、错案责任追究等一系列机制,将不捕、不诉案件作为评查、督察和巡查重点,结果作为奖惩和追责的重要依据。2018年以来,共评查案件16793件,评定瑕疵案件118件,不合格案件10件,对错案追责12人。积极推进公开听证,严格落实检务公开。三年来共公开听证案件1067件,公开法律文书19179份。
案例一:
张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某校高三学生张某因与同学邓某某闹矛盾,便在QQ空间发表攻击谩骂信息,邓某某将张某信息截图转发在本人QQ空间,贺某某等三人看到截图后认为张某在挑衅,遂找张某理论,张某不肯道歉,与贺某某发生口角,在相互推搡、撕扯过程中,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抵在贺某某的脖子处,被贺某某用左手抓住,张某用力抽刀时将贺某某脖子及左手环指、小指划伤,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通过阅卷、讯问、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张某在校期间遵守纪律、成绩较好,鉴于张、贺二人均为高三学生,处于人生特殊时期,遂一方面促使张某向被害人道歉,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双方家长协商赔偿事宜,最终达成和解,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诉决定。张某和贺某某顺利参加高考并被大学录取。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对涉罪未成年人尽可能不捕、不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及时封存犯罪记录,确保顺利回归社会。针对近年来校园暴力频发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联合开展专项整治,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打出了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的组合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案例二:
胡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6日,埃及留学生胡某某从开罗机场乘机回国,到达兰州中川机场后乘车返回广河县城关镇家中,期间隐瞒从埃及、迪拜入境的事实,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社区报备,随意外出购物、陪妻子产检、参加同学婚礼。6日后县卫生院工作人员上门对胡某某做身体检查,后被确诊为感染新冠肺炎。因胡某某未遵守隔离规定,导致45人定点隔离,88人居家隔离,其居住小区近2000余人被封闭14天,当地餐饮企业被迫歇业。
该案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督促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移送审查起诉后,经省、市、县三级院同步审查,认为胡某某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鉴于疫情防控形势有所好转,加之胡系在校学生,未造成病毒实际传播后果,且本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与被迫歇业商户达成和解,经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侦查机关意见后,对胡某某作出相对不诉处理。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疫案件过程中,既依法打击故意传播传染病等违法犯罪,又充分考虑疫情形势及个案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后审慎适用批捕、公诉权,避免不分情况搞“一刀切”,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案例三:
王某民正当防卫案
基本案情:2016年,王某民女儿王某霞与潘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潘某抚养,女儿由王某霞抚养。2020年春节前夕,潘某以领回女儿为由多次前往王某民家中滋事,期间王某霞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将潘某劝离。3月22日,潘某再次前往王某民家,抱起熟睡的女儿欲离开,王某霞阻拦时与潘某发生争吵,潘某手持单刃匕首朝王某霞左腰、头部位置刺戳,王某民闻声赶来,持镢头在潘某后脑击打一下,潘倒地后欲持匕首起身时,王又持镢头在潘后脑击打两下致其倒地。随后王某民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潘某当场死亡,王某霞被送往医院救治。
公安机关以王某民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报请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民的行为系保护家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案例四:
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19日23时许,永昌县村民刘某某为尽快将年仅五岁高烧不退的侄子从40公里外的农村接送至县城医院看病,在饮酒情况下驾驶“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县城关镇御山庭院B区北门驶出后行驶至环城西路南段4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03.34mg/100ml。
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没有简单“一诉了之”,深入了解案发原因,得知案发时刘某某侄儿高烧不退,情况紧急,刘不得已驾驶机动车。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及本人认罪认罚态度,经公开听证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某按照检察机关要求,自觉履行6天社区公益服务。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严格把握执法标准,体现宽严相济。对作出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积极探索多元惩罚、矫治机制,通过担任交通事故医疗护工、义务交通协管员等形式履行社会公益服务,提升了教育矫治功能,扩大了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效果,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社会综合治理。
案例五:
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徐某经营酒泉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焦某、任某某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某为公司司机、赵某某为公司会计,期间拖欠四人劳动报酬共126500元,经肃州区人社局责令支付仍未追回,直至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立案侦查后,徐某将拖欠的工资全部结清。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得知徐某是位年过花甲的女企业家,公司创立以来一直处于产品研发试验阶段,产量和效益不好,加之购买生产设备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了解上述情况后,检察机关启动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走访当地工商和发改部门,得知该企业系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大力扶持的环保类企业,疫情期间专门开通一条口罩生产线,有效缓解了当地防疫物资匮乏问题。鉴于以上原因,检察机关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考虑,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企案件过程中,认真落实高检院涉民营企业案件“11 条执法司法标准”,坚持“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全面考虑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实际,充分运用不起诉权,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任务中的政治担当。
案例六: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系会宁县某综合性农业科技型企业法定代表人。2020年3月,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65.35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了解到李某某经营的企业系农业科技型企业,职工超过100余人,近年来积极响应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带动当地村民种植马铃薯,帮扶5600户贫困户脱贫。鉴于李某某系初犯、偶犯,醉驾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当地脱贫攻坚做出了贡献,经召开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决定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典型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聚焦中心大局,开展脱贫攻坚司法保障专项工作,结合职能推行“六项举措”,对脱贫攻坚领域的企业及个人,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便于回归社会,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帮助精准扶贫政策落实见效,为脱贫攻坚贡献检察力量。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