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垫有偿陪侍费追偿被驳 法院:不法原因之债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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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有偿陪侍费追偿被驳 法院:不法原因之债不受保护

原标题:代垫有偿陪侍费追偿被驳,兰州中院:不法原因之债不受保护

观澜新闻记者 许沛洁

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发、代垫KTV消费款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有偿陪侍费”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法原因之债,依法驳回代垫者追偿诉求,维持原判。

2024年底,A与B在兰州市某KTV消费,产生包厢费498元、酒水费2960元及异性有偿陪侍费4500元,合计7958元,由C代为垫付。事后,C多次索要垫付款项未果,遂将A、B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垫付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A、B应支付合法消费的对价,但KTV提供的有偿陪侍服务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一审判决A、B向C支付合法的包厢费和酒水费共计3458元,驳回了C关于4500元陪侍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C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兰州中院查明,C曾进入消费包厢,目睹异性陪侍场景,且在消费小票上亲笔签名,对4500元系有偿陪侍费的事实明知。法院指出,“不法原因之债”是指基于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法律不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因有偿陪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违背公序良俗,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C明知款项用途仍自愿代垫,该行为属不法原因给付,其追偿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兰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朋友聚会消费应量力而行、理性买单。若明知他人消费涉及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如赌博、有偿陪侍等)仍代为垫付,不仅可能面临“钱要不回”的风险,自身行为也可能涉嫌违法。

(观澜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