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曝光典型案:社区卫生站使用过期药领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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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曝光典型案:社区卫生站使用过期药领罚单

今年以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强化药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开发布。希望广大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增强自律意识,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药品领域执法检查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

案例一:兰州市红古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劣药案

近期,兰州市红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兰州市红古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卫生服务站药房西侧注射液用药区第六层货架储存“呋塞米注射液”1盒,已超过有效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兰州市红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参照《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作出:1.没收过期药品“呋塞米注射液”1盒;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兰州某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近期,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兰州某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经营的中药饮片全蝎和炒橘核,现场无法提供供货企业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及购进票据。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上述资料,无法说明来源。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出:1.没收中药饮片炒橘核710g、全蝎150g;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兰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近期,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其治疗室药品阴凉柜内查获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5盒,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标明储存条件为2‑10℃。现场检查时该阴凉柜显示温度18.5℃,超出产品标示储存温度上限。

该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兰州市城关区某美发店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近期,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城关区某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该店库房抽查化妆品酸性色彩护发胶、染发膏,该店现场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该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美发店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6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兰州市西固区某美容服务部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近期,兰州市西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兰州市西固区某美容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化妆品货架陈列经营植物专配祛斑膏3瓶、稀释液3瓶、净肤膏1瓶、雀斑膏1瓶,合计4个品种8瓶化妆品。当事人现场能够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但无法提供化妆品备案凭证及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做进销货记录,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该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州市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美发店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