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推送线索,依法查处以宋鹏为实际控制人的甘肃嘉东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凉鹏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2021年,上述2户企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私人账户回流资金等方式,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甘肃嘉东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凉鹏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2户企业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1月,宋鹏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5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
深挖数据起疑云
异常经营现端倪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税源管理部门推送涉税风险线索,反映甘肃嘉东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凉鹏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存在虚开发票嫌疑。对此,稽查部门迅速展开调查核实。
检查人员通过系统登记信息查询发现,2户企业均为批发、零售类企业,注册地址在同一小区相邻楼栋,并且2户企业实际控制人均为宋鹏。除此之外,对企业申报情况、财务报表等数据开展比对分析显示,这2户企业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货物购进,存在“有销无进”异常经营行为。调取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检查人员发现下游受票方集中在建筑业、房地产业,业务链条高度集中。
针对以上疑点,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2户企业开展税务稽查。
虚假合同造假象
私户回流藏玄机
检查初期,检查人员前往企业登记地址实地勘验,发现这2户企业无实际经营场地、无办公人员,疑似空壳企业。
为查明案件事实,检查人员依法对2户企业实际控制人宋鹏进行询问并要求提供账簿资料,其声称企业不存在违规经营情况,但无法提供账簿资料。
一方面是关键账簿的“异常缺失”,另一方面是集中开票的“正常经营”。检查人员调整查案方向,以下游企业为突破口,进一步查明真实情况。
经对5户下游受票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其提供的购销合同、运输记录等资料开展分析,发现以宋鹏为实际控制人的2户企业与下游企业开展的购销业务运输凭证资料缺失。同时,根据案件疑点指向依法调取2户企业、宋鹏及其亲属银行账户资金情况,进一步发现下游企业支付的资金款项在进入2户企业对公账户后,迅速转入宋鹏及其亲属个人账户,扣除部分费用后回流至下游企业关联人员账户,资金回流闭环清晰。

联合作战攻坚查
违法行径终落网
面对税务机关查实的确凿证据,宋鹏对其虚开发票行为供认不讳,承认其受利益驱使,以虚假交易为掩护,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并收取“开票费”的全部违法事实。
经查实,以宋鹏为实际控制人的2户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累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195.83万元,税额25.4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以宋鹏为实际控制人的甘肃嘉东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凉鹏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2户企业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1月,宋鹏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5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
(甘肃省税务局官方公众号)
相关新闻:资金穿透揭开农产品收购骗局——揭秘临潭县盛渝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农产品发票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风险部门推送的疑点线索,依法查处临潭县盛渝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渝公司”)虚开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偷税案件。经查,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期间,该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价税合计624.26万元,通过虚列成本、违规抵扣进项税额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91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2.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经营数据呈异常
虚开疑点初显现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风险管理部门推送的疑点线索,反映盛渝公司购进农产品数量与当地产量严重不匹配。
税务人员随即通过税收大数据查询分析,该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经销,取得的进项发票品类单一,多为自然人代开的蕨麻、虫草、珠芽蓼等农产品发票,且开票时间集中在2024年6月。
检查人员走访当地农业相关部门得知,临潭县域内并不具备珠芽蓼、蕨麻规模化种植条件。盛渝公司大额列支此类农产品成本,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虚假申报的偷税嫌疑。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虚假种植藏猫腻
资金回流露马脚
立案后,检查人员依法对部分代开发票农户进行约谈询问,其表示代开发票的蕨麻农产品,均为本人自有农田种植产出。
为掌握真实情况,检查人员前往代开农户所说的蕨麻种植地开展实地调查,并向其家属、村委会及当地农业部门核实,多方证实该地区历年无农户规模化、零散化种植记录,代开农户从未开展过蕨麻种植经营活动。
与此同时,查阅企业财务账簿及凭证时发现,部分代开农户实际为该企业的员工及员工亲属。
检查人员决定围绕资金链开展核查,通过依法调取盛渝公司对公账户及相关人员个人账户银行流水,梳理发现该企业先通过对公账户向代开农户个人账户划转虚假农产品“货款”,代开农户又将资金全额转回至企业负责人张某及其配偶吕某等私人账户,形成资金回流闭环。
至此,该企业虚开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列成本、违规抵扣进项税的违法事实已然清晰。

心存侥幸踩红线
违法违规终受惩
在检查人员一一罗列的证据面前,盛渝公司负责人不得不承认其心存侥幸,授意员工及员工亲属代开农产品发票抵扣税款、虚列成本的违法事实。
经查实,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期间,该企业虚开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价税合计624.26万元,通过虚列成本、违规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9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临潭县盛渝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2.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