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借条修改多次难辨真意
法官提醒: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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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吴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刘某借款,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只是写明了借款的金额,未明确还款期限和利息。刘某当天即通过银行向吴某转账。2023年2月,因吴某仍未偿还借款,便应刘某要求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和利息等。后因吴某未按期还款,刘某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还本付息。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发现在2023年2月的借条中,曾先后三次出现不同的利息约定及不同的还款期限。经询问得知,原来刘某和吴某最初约定利息时,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标准存在争议,其后又在原借条上进行了两次补正。然而,由于借条系被告吴某手书,字迹潦草凌乱,加之经过多次修改,无法辨别哪次是双方的最新合意。此外,双方当事人每次关于利息的约定均没有明确是月息还是年息,无法判断计算标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也对此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本金,因原告刘某主张的借款金额与证据借条、转账凭证之间相互印证,被告对此亦不否认,依法予以确认。至于借款利息,由于现有证据中无法准确判定双方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对原告刘某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西固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吴某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并驳回了原告关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中,明确的利息约定是出借人主张利息得到支持的重要前提,借贷双方在订立借条时,应当清晰、明确地写明借款利息标准,注明是年息还是月息,若对借条内容进行修改,应当由借贷双方在修改处共同签字确认并注明修改时间,避免因约定模糊、表述不清导致利息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报记者 张烁
(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