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秦信芳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彰显着法律的刚性特征,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但法治并非冰冷僵硬的条文与规定,还可以是体现温情与智慧的治理艺术。
日前,《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试行)》出台。在排除法律明令禁止、危害公共安全及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后,对相关违法行为优先采取教育提醒、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对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其作出认错认罚、整改承诺基础上设置观察整改期,整改验收合格后依法不予处罚。
活跃在新区的新兴企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一头连着产业链、供应链,一头连着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欠缺、经营管理经验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等原因,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对此不论情节轻重,一律予以“一刀切”式的处罚,短期内或许会达到预期的市场整治目的,但从长远看,被处罚的“污点”加身,只会加大企业发展压力,并不利于其成功孵化和快速成长。
设置观察整改期,以依法行政为根本遵循,以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作出认错认罚、整改承诺为前提,将法治思维贯穿制度设计和市场监督的全过程,既把牢法律底线,又传递执法温度,显然更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内生动力。
教育提醒、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之“柔”,并非不讲原则,而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更注重执法方式的灵活性与人性化,这无疑是相较于传统刚性执法模式的一大进步。实际上,新区此举是明确将重大违法行为、阻挠执法、拒不整改等行为排除在适用观察期管理之外的。
对自愿签署整改承诺的当事人进行柔性执法,是对行为失范者的一种容错,更是一种信任与引导。它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律是严肃的,也是有温度的。刚柔并济的执法理念,会令失范者在感受到法律尊严的同时,体会到社会的包容与期待,进而激发其发自内心地树立规则意识,自觉守法经营。
处罚不是目的,也不应是依法管理的唯一手段。行政执法的目的,终究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武断地以罚代管,或许“省事”,却无助于公民法治素养的提升,无益于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在执法中统筹考量法规刚性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促进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就会变得可触可感,法治的种子就会在民众心中生根。
兰州新区因改革而生,更因改革而兴。以改革创新激发前进动力,将体制机制优势转化为发展动能,新区在商务和市场监管领域实行行政执法“观察期”,再次在制度创新方面走在全省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