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重大伤亡事故危险 俩人民居内储存销售甲醇真“刑”
甘肃
甘肃 > 资讯 > 兰州 > 正文

存重大伤亡事故危险 俩人民居内储存销售甲醇真“刑”

原标题:民居内非法储存销售甲醇 两名被告人受审

观澜新闻记者 许沛洁

近日,由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甲、刘某乙构成危险作业罪一案,在榆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在民居内非法储存、分装并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案件未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及无专用运输车辆的情况下,擅自购入大量甲醇储存在普通民居内,并通过简易设备进行分装,使用电动车搭载塑料桶的方式,向周边饭店销售。经专业机构评估,二人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围绕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全面审查全案证据。庭审中,公诉人完整还原了被告人的违法经营全过程。两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人在法庭教育环节指出,甲醇属于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挥发性强且闪点低。被告人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储存、分装并销售甲醇,虽未造成实际严重后果,但已将公共安全置于极大现实危险之中。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旨在突出对“现实危险”的提前规制,体现了国家对公共安全的严厉保护。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购买燃料应通过正规渠道,如发现违法储存、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请及时向应急管理或公安机关举报。

(观澜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