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AI文生图侵权吗 甘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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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AI文生图侵权吗 甘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出炉

文/韩静玥 图/侯锐

《2025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2025年甘肃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举行

《2025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2025年甘肃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举行

4月21日,凤凰网从甘肃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省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为王某发现某学校未经许可,使用其登记著作权的AI生成图片,王某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

据了解,张某在AI平台通过设置简单提示词后自动生成图片,将其发布于社交平台。王某与张某签订合同取得该图片权利,并完成著作权登记。后王某发现某学校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该图片,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对AI生成过程进行实质性参数调整、元素控制,亦未修改图片细节或注入独特创意,案涉图片的视觉元素均由AI依自身算法和训练数据生成,系技术运作产物,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登记仅为权利归属提供初步证据,并非实质性确权,即便完成登记仍需实质性审查。故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据介绍,2025年,甘肃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714件,审结4665件。其中,技术类案件增幅明显,技术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增长较快,案件呈现向新产业、新技术发展的趋势,覆盖新一代信息技术、基因序列、数字创意等前沿领域。

甘肃法院将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人工智能、算法商业秘密等新领域新业态法律问题研究,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甘肃样板。

附:2025年甘肃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诉某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即上述AI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二:陕西某农业科技公司诉静宁某农业科技公司静宁某科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陕西某农业科技公司通过与权利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青砧”4个植物新品种的生产经营权。未经许可,静宁某农业科技公司在展陈中作出销售“青砧1号”砧木的意思表示,静宁某科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外宣传其生产、繁殖“青砧1号”砧木,且两家公司法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陕西某农业科技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三:王某1诉某县文旅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王某1发现,某县文旅局修建的黄帝文化博览园姓氏图腾柱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了其父王某市委美术作品,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县文旅局销毁侵权姓氏图腾柱,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某县文旅局建设黄帝文化博览园,旨在宣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公益目的。因案涉侵权姓氏图腾占整体石柱的比例不足一半,若简单判令销毁侵权作品会产生巨大浪费,最终判决某县文旅局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及合理支出53000元。

案例四:某云公司诉某亿网络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某云公司经授权享有某软件V1.0、V2.0升级版本的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及维权的权利。某亿网络公司运营的网站所使用的目录文件与某软件V2.0的源文件比对,路径总数374个相同数量达371个。法院判决某亿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案例五: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诉某饮品店等132件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系列纠纷案

音集协发现132家餐饮、零售等商户未经授权在店铺内播放其享有管理权的多首歌曲,认为侵害了音乐作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安排调解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涉案商户释法说理,最终达成合理赔偿方案。

案例六:某福楼酒店诉某餐饮管理公司、蔡某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某福楼酒店系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某。2021年2月,王某与蔡某共同投资开办“某福楼5D光影礼宴中心”酒店,法人为蔡某,双方签订协议后成立某餐饮管理公司。2022年11月,王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蔡某,但未对酒店名称是否保留进行约定。某福楼酒店认为其一直使用“某福楼酒店”字号至今,某餐饮管理公司在经营场所依旧使用“某福楼5D光影礼宴中心”冠名,侵害了其企业名称使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某福楼酒店使用的名称尚达不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某福楼5D光影礼宴中心”的名称不存在某餐饮管理公司或蔡某恶意模仿、擅自使用的情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七:某公司诉顾某、文某、周某商业诋毁纠纷案

某公司为某燃气品牌在嘉峪关地区的授权代理销售商,顾某、文某、周某为当地其他品牌燃气产品经销商。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小区推销产品时,顾某未经核实私自拍摄视频,配以“某品牌燃气灶是假冒伪劣”文字在自媒体平台发布,文某、周某予以转发,以致该视频在被大量转发。某公司以顾某等3人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顾某、文某、周某各自承担不同金额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案例八:某农业科技公司诉某食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某农业科技公司生产的黄色包装袋浆水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2024年2月起,该公司发现某食品公司在线上线下多家平台销售产地为同一区域的浆水产品。经比对,该产品包装袋与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包装袋在颜色、款式、图案上具有相似性。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食品公司2025年7月29日之后生产的产品不得再使用上述包装袋,当庭向某农业科技公司支付补偿费用10000元。

案例九:某医药股份公司诉某生物科技公司、某医药公司、张某、林某1、林某2侵商标权纠纷案

某医药公司在京东平台店铺销售的“海藻粉高钙凝胶糖果”等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迪巧mami”标识,产品详情页规格参数中标明品牌为“迪巧”。某医药股份公司系“迪巧”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遂以上述产品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请法院,最终获赔628764.62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案例十:某市大米协会诉兰州某商贸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兰州某商贸公司从某市某米业公司采购大米后,在兰州进行分装销售,于包装袋显著位置突出标注“甄选五常大米”字样,并标注产地、生产商及执行标准等信息。某市大米协会是“五常WUCHANG及图”及“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认为兰州某商贸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兰州某商贸公司赔偿某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